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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及曾任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赣江新区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公安局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法学会房地产学会会员等职务,具有北京市建筑房地产首批专业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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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公司负责人与项目经理签署结算书构成有效结算


抛开案件基本事实,单纯讨论“项目经理签字是否构成有效结算”没有意义。项目经理签字+案件基本事实,才能改变法官的内心确认。 案号: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8787号民事判决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发包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包人):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原告委托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律师提起诉讼,经过分析案件,研讨合同条款,邢万兵律师接受委托,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难点与解决思路: 1、难点之一原告持有的两份结算书为复印件。应对策略:邢万兵律师到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实地查看,两份结算书原件现存于档案室,说明两份结算书客观真实;调查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张永明,该经理认可签署了两份结算书,结算过程真实有效。 2、难点之二两份结算书未盖章、仅有相关人员签字。应对策略:签字人王永刚系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负责人,丁辉系分公司经理,张永明系项目经理,其三人签署《分包结算书》均属职务行为,对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判情况: 一审法院全部采纳邢万兵律师的观点,原告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尽管国泰鑫盛公司提交的市政外网结算书为复印件,但根据谈话录音及张永明的证人证言,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本院对结算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案中,王永刚系中建公司东北分公司的负责人,丁辉系中建公司派到中建公司东北分公司负责施工的经理,张永明系中建公司东北分公司的负责现场施工的项目经理,其三人分别签订的两份《分包结算书》,均属职务行为,国泰鑫盛公司有理由相信结算书的效力,应属有效结算,一审判决认定依据两份《分包结算书》进行结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国泰鑫盛公司与中建公司东北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中关于结算条款的约定,前面部分关于国泰鑫盛公司与中建公司之间的结算较为明确,中建公司应承担国泰鑫盛公司出具结算书后的相关结算义务,中建公司到目前仍未完成相关结算手续,应当自行承担有关责任。条款中关于与业主预算部门间结算的约定,是否为国泰鑫盛公司与中建公司之间的结算并不明确,不能否定双方已经签订的《分包结算书》的效力。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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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咨询问答

合同约定“乙方退场,按照70%比例结算”,如何理解该条款?

区分撤场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按照70%结算。反之,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工程长期停工,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按70%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理念,应当据实结算。


利息自鉴定意见作出之日起算是否合理

虽然这三个时点工程结算金额未确定,但是工程交付,说明发包人享受了工程利益,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说明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承包人起诉,说明向法院提出了要求保护民事权益的主张,《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将以上三个时点“拟制”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并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


材料合同背靠背条款

我司(总承包方)被材料供应商起诉,欠款金额属实。该材料商为发包方指定,拖欠原因是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后总承包方再支付"(背靠背条款)。请问法院会判决我司败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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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协助走账,承包人有什么风险

两案共性问题是专项资金或开发贷被挪用,而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产生了纠纷。因为走账手续不完善,部分法院认定工程款已经支付,承包人再转款行为形成的纠纷另案解决。承包人对银行出具了承诺和收款手续,丧失优先受偿权,最高院公报有案例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