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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公司负责人与项目经理签署结算书构成有效结算
2025-08-06
抛开案件基本事实,单纯讨论“项目经理签字是否构成有效结算”没有意义。项目经理签字+案件基本事实,才能改变法官的内心确认。 案号: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8787号民事判决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发包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包人):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原告委托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律师提起诉讼,经过分析案件,研讨合同条款,邢万兵律师接受委托,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难点与解决思路: 1、难点之一原告持有的两份结算书为复印件。应对策略:邢万兵律师到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实地查看,两份结算书原件现存于档案室,说明两份结算书客观真实;调查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张永明,该经理认可签署了两份结算书,结算过程真实有效。 2、难点之二两份结算书未盖章、仅有相关人员签字。应对策略:签字人王永刚系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负责人,丁辉系分公司经理,张永明系项目经理,其三人签署《分包结算书》均属职务行为,对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审判情况: 一审法院全部采纳邢万兵律师的观点,原告北京市国泰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尽管国泰鑫盛公司提交的市政外网结算书为复印件,但根据谈话录音及张永明的证人证言,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本院对结算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案中,王永刚系中建公司东北分公司的负责人,丁辉系中建公司派到中建公司东北分公司负责施工的经理,张永明系中建公司东北分公司的负责现场施工的项目经理,其三人分别签订的两份《分包结算书》,均属职务行为,国泰鑫盛公司有理由相信结算书的效力,应属有效结算,一审判决认定依据两份《分包结算书》进行结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国泰鑫盛公司与中建公司东北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安装专业分包合同》中关于结算条款的约定,前面部分关于国泰鑫盛公司与中建公司之间的结算较为明确,中建公司应承担国泰鑫盛公司出具结算书后的相关结算义务,中建公司到目前仍未完成相关结算手续,应当自行承担有关责任。条款中关于与业主预算部门间结算的约定,是否为国泰鑫盛公司与中建公司之间的结算并不明确,不能否定双方已经签订的《分包结算书》的效力。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欠付金额大于实际施工人起诉金额,应当承担欠付责任
2025-07-16
不能查明发包人欠付金额,但是能够查明发包人欠付金额大于实际施工人起诉金额,也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欠付责任。
项目转让纠纷: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及行为责任承担问题
2025-05-29
笔者接受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了一起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而引发的股权转让合同(实为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上海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最终驳回了转让方南海公司要求受让方北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仲裁请求。
撤销司法罚款: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组合拳,完美撤销司法罚款
2025-04-28
本案胜诉,得益于本所律师团队及A公司法务团队的集体智慧,是他们制定了完善周密的代理方案,这一方案环环相扣、步步为赢,值得称赞。
追偿权纠纷:和铭律师代理两起追偿权案件胜诉(附:相关纠纷法律建议)
2025-03-06
两案均涉及建筑企业常见的挂靠经营、劳务分包及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和铭律师通过精准法律分析和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委托企业的合法权益。
服务合同纠纷:穿透"表见代理"迷雾,破解"债务转嫁"困局
2025-02-19
和铭律师接受中友公司委托,精准识别"债务转嫁"陷阱,通过三阶段攻防策略,最终促成本案调解,确认债务由姜某伟个人承担,实现中友公司零责任完胜。
租赁合同纠纷:和铭律师代理建筑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助力企业免除债务
2025-01-24
法院全面采纳和铭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认定挂靠人安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判决驳回原告北京荣致建筑器材租赁站(下称"租赁站")对中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安某独立承担租赁费。该案为建筑行业挂靠经营纠纷提供了典型裁判指引。
执行异议纠纷: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仍可以查封配偶名下财产
2024-09-20
涉案借款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查封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配偶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纠纷: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借贷行为应予保护
2024-07-01
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但案涉虚拟货币交易及借款合同的成立当时的法律虽未将泰达币等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权法上的“物”,但在当时的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该虚拟商品的交易现实存在,
保险合同纠纷:建筑工人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医疗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2024-04-30
王某峰所在的建筑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王某峰投了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王某峰亲属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以王某峰血管畸形、自身健康原因身亡为由拒赔。
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024-03-15
发包人高碑店某开发公司拖欠承包人北京某集团公司工程款,北京某集团公司委托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高碑店某开发公司向北京某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确认承包人北京某集团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支持了律师费请求,有力维护了北京某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根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双方存在其他债务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2023-08-27
委托人北京兰启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50万元,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20万元,仍欠款30万元。北京兰启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马海平律师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北京瑞恒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30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