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被告:母公司实质性参与施工合同履行,构成债务加入




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2013)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2011)皖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基本事实:

      12005年,环球房产公司作为甲方,圣华建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环球房产公司开发的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一期工程ad标段工程,委托圣华建设公司施工。

    2、涉案工程经招投标程序,圣华建设公司获取该工程的承包权。200636日,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20071月,圣华建设公司、环球集团与环球房产公司签订《关于阜阳解放北大街一期工程d标段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

    4200812月,环球房产公司申请涉案工程初始登记。

    5200911月,环球集团公司董事长潘政祥与圣华建设公司d标段施工负责人陈安信经协商后,自愿达成《备忘录》。

 

    争议焦点:

    环球集团公司(母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涉案工程的《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虽为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合同履行也主要发生在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之间,但是,2007127日,环球集团公司和环球房产公司共同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圣华建设公司签订了《关于阜阳解放北大街一期工程d标段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环球集团公司加盖了公章。环球集团公司答辩称,其盖公章的行为是为了见证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并无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意思表示。但是,环球集团公司和环球房产公司共同并排在该协议的甲方位置上加盖公章,环球集团公司董事长潘政祥在该协议的甲方位置上签字但没有见证签订协议的类似文字表述。对此,环球集团公司和环球房产公司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从该协议的形式看,难以认定环球集团公司仅为该协议的见证人。

    此外,2009116日,环球集团公司董事长潘政祥与圣华建设公司d标段施工负责人陈安信签署了《备忘录》,就d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决算时间、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以及工程结算款的支付等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此可见,环球集团公司作为环球房产公司的母公司,实质性地参与了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工程款支付事项的协商和承诺,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有共同偿还工程款的意思表示,属于债务加入,由此应当依约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以环球房产公司是独立法人且环球集团公司与圣华建设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为由,认定环球集团公司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圣华建设公司提出的环球集团公司的上述行为系债务加入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解析: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第三人的责任形式是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环球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环球房产公司具有控制地位,故先后签署补充协议及备忘录,实质性介入施工合同的履行,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债务加入,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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