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让利属于变相变更中标合同
发布时间:
2016-11-22 17:23
来源:
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三河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2014)民一终字第259号判决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3)冀民一初字第12号判决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铁兴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三河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争议焦点:
2%的工程款让利是否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此进行了约定,但此种让利条款应当是建立在合同依约履行、正常结算的基础上,或者能够明确认定合同不能依约履行的责任应当由让利方承担。从本案已查明事实看,合同中约定的诸多事项并未完全得到履行,现有证据也无法准确界定由哪一方违约所致,同时考虑到中标文件中并无此项让利内容、双方所签合同无效、部分外包工程超出合同约定等多种因素,在此情况下,华远公司仍要求对方履行让利条款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于中铁兴都公司向华远公司让利结算工程款2%的约定,但在中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中均没有关于让利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让利条款实际上改变了中标文件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构成了对中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改变,根据《建筑法》第十八条以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约定应属无效,故对此不应从工程款中进行扣除,一审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
案例解读:
让利问题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承诺书)约定让利,应该在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上面有所表现,否则可能构成黑白合同。让利是否有效,首先看合同履行情况,如果当事人按照让利后的价款履行或结算报告体现了让利内容,应当遵守合同履行情况。如果存在争议,结合合同效力、让利幅度、过错程度、工程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案例关键词:黑白合同纠纷 工程款让利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编辑: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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