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印章):资料章、技术章对建筑企业的约束力(附建筑企业印章管理建议)
发布时间:
2016-05-09 23:25
来源:
【法律规定/审判指导意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5月7日审判委员会总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52.技术章、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一般不具有缔约或结算的效力,相对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结合交易习惯、该章的使用情况等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印章具有超出其表面记载的实际功能,可以认定该章的效力。
要点提示:
每一个企业都有五枚印章,分别是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法人章,而建筑企业除这五枚印章之外,各项目部还刻制了项目章、资料章、技术章、技术资料章、财务章等各类印章。
对于项目章,通常理解是项目章代表项目部,项目部是建筑企业为完成某工程项目设立的机构,项目部行为代表建筑企业,故合同文件上加盖了项目部,对建筑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资料章、技术章,顾名思义,资料章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资料上,也可用于收发资料,技术章是仅限于与工程技术相关事务,两枚印章属于内部印章,根据其文以及功能,无权对外使用。
现实情况:原告持有的合同、对账单、欠条上恰恰加盖了资料章、技术章。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该印章对建筑企业有无法律约束力?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70号裁定
裁判观点:本案是聚龙劳务公司持加盖有"广宇建设集团华商世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的欠条,起诉广宇建设集团和应天公司。因广宇建设集团提交的相关新证据不能作为本案新证据被采纳,从二审查明的事实看,上述欠条的真实性不能被否定,二审判决认定该欠条有效并无不妥。广宇建设集团应根据该欠条承担相应责任。
附:二审判决认定:广宇建设集团主张柳学成私刻椭圆形广宇建设集团华商世贸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与聚龙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出具虚假欠条系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85号裁定
裁判观点:王文跃与聚富商贸公司签订案涉供货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聚富商贸公司签订合同及履行行为依法对贵州五建公司具有约束力。二审判决贵州五建公司承担偿还欠款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贵州五建公司二审过程中主张中谷粮库项目资料章系伪造,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贵州五建公司提交证据证明,而聚富商贸公司主张该印章并非私刻仅仅是对贵州五建公司主张的否认,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商提字第154号判决
裁判观点:纵观沈荡公司提交的上 述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因此,综合案涉合同的签订、所加盖的技术专用章的使用、货物的实际使用及相应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及收讫等情形,沈荡公司主张其与华兴公司之间存在案涉买卖法律关系,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和铭律师点评:
资料章、技术章,不同于公章或项目章,不具有代表建筑企业对外签约的效力,从形式上不能推定为建筑企业的意志,对外使用超越了其应有范围。
否定了资料章、技术章,不等于建筑企业免除了责任,法院还要从挂靠人(三案的签字人均是挂靠人)的地位、授权情况、实际履行情况、相对人过错等因素判断挂靠人的行为施工企业有无约束力。上述三起案件,绕开资料章、技术章的法律效力,从职务行为、有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路径认定挂靠人行为的效力,判决建筑企业承担责任。
可见,印章不是问题的全部,各级法院审理挂靠人对外商事行为的思路已经简化为“四点一线”,即建筑企业是项目承包人、建筑企业对挂靠人具有授权,挂靠人自认、建筑企业不能证明第三方履行。满足这四点,即可判决建筑企业承担责任。
上述案件,均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观点对立严重,服判息讼概率很低。为此,邢万兵律师就建筑企业印章管理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建议一:所有印章应当到公安机关刻制,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印章。
建议二:刻章加批注,为证明相对人恶意奠定基础。
建议三:与挂靠人签署印章交接书,确认印模外观,确认印章数量。
建议四:取消项目部的资料章、技术章等印章,一枚项目章足矣。
建议五,授权范围明确,切忌出具“一切认可”式的笼统授权书。
建议六:探索挂靠人与授权人相分离制度,弱化挂靠人权利。
建议七:也是最重要一定,少刻章、多管理。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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