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修复费用高于甚至大幅高于原工程造价,承包人当警惕这一隐形风险


 

提出问题:工程质量问题需要修复,经过修复费用鉴定,修复费用高于甚至大幅高于原工程造价,承包人提出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判决
 
裁判规则:福建九鼎建筑公司主张,防火防腐涂料已完造价的鉴定意见为192 4053元,而在重做费用鉴定意见中对同样工程量的防火防腐涂料的修复造价竟高达1019 9761元,主要是鉴定意见对重做费用的鉴定采用的计价依据与已完工程造价鉴定采用的计价依据不同造成。而且该质量鉴定是在工程停工4年后进行,鉴定的并不是工程施工当时的质量,这是由于佳鸿实业公司违约造成的,重做费用由福建九鼎建筑公司全部承担有失公平。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鉴定意见书》重做费用中包含除重新涂刷防火防腐涂料外的工程项目,故防火防腐涂料分项工程的重做费用高于其已完工程造价,符合常理。其次,已完工程造价鉴定之目的在于确定当时的工程价款,重做费用鉴定之目的在于确认当前修复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所需费用,福建九鼎建筑公司在一审质证中也自认返工费用按照市场价更为公平。故一审法院采信以市场价为依据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35号判决
 
裁判规则:因长安建设集团施工的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缺陷无法修复,宝泉房地产公司通过采用铝单板干挂改建方式完成外墙保温工程,为此超出原外墙保温工程造价的工程款6855796元,属于宝泉房地产公司因工程质量缺陷需多承担的工程费用,应认定属长安建设集团施工的工程质量缺陷给宝泉房地产公司造成的损失,长安建设集团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案涉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缺陷系采用铝单板干挂方式改建,改建造价远高于原外墙工程造价,且原设计使用的外墙保温材料已被限制使用,改建后的外墙保温工程避免了原设计使用的材料因不具有耐久性等缺陷而在将来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故,综合本案长安建设集团和宝泉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比对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外墙保温工程设计使用的材料、工程造价与改建方案确定的使用材料、工程造价情况,以及签约时施工合同当事人可预见的因工程质量产生的民事责任预期等因素,本院酌定,就宝泉房地产公司案涉外墙保温工程改建超出原工程造价的费用6855796元,由长安建设集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宝泉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67号判决
 
裁判规则:渝万建设集团主张,鉴定的修复整改费用1043 3669元,比原本的建筑费用高出数倍,明显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明显不公。
 
本院认为,渝万建设集团是专门的建筑公司,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知道。案涉厂房因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修复的费用,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为1043 3669元,超出了案涉工程的造价。已建的不合格工程的修复费用超出原造价,可能有多种理由,例如,整改修复本身的技术难度高于重新建造,整改修复时的建筑市场价格已发生变化等等。因此,渝万建设集团仅以整改修复费用高于原工程造价为由主张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不能成立。
 
 
和铭律师解读:
 
工程竣工验收是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的过程,是维护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主体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为了尽快交房、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弱化了竣工验收程序,从而掩盖了诸多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经过质量鉴定,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图纸或者施工单位使用了不符合约定、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承担修复费用。
 
质量修复涉及拆除原有不合格工程、新购买建筑材料、重新进场施工等工序,购买建筑材料时点与原施工时点不一致,新施工单位报价不可能与原施工合同价格一致。鉴于双方对修复费用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第2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造价鉴定机构将采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确定修复费用,由此导致修复费用高于原工程造价,甚至高出十几倍。
 
简言之,提醒施工单位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按图施工,防止承担较重的质量责任。(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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