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案再审启动理由研究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6-04 17:44
来源:





第二部分:主要裁判观点
相关内容
宝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于涉案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在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发布后,有人提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在审判阶段确认,执行阶段分配案款时发生了冲突,由执行庭法官解决优先受偿权问题,
随着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实施,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将更加明确,但法律实务工作者仍需在具体案件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为建工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更多实践智慧。
某材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曾咨询律师,发包人名下的建设工程被拍卖,法院制定了分配方案,我司作为买受人,我司认为确认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错误,如何撤销该判决?以上四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2025年9月3日,《法律适用》公众号刊登了学者与法官的文章。北京一中院徐冰法官《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外部合同责任形态研究》;北京大学楼建波教授《建工领域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以其名义签订的下游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对合同责任的补充》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本案裁判理由表明,争议约定内容无法反映若刘某浪、邹某风(买受人)收不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款,则免除其钢材款付款义务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