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文件不是证据工期顺延的唯一证据,承包人有其他证据工期也予以顺延


 

 

提出问题:承包人未取得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签证文件,但是客观上存在工期延误事实,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能否获得支持?
 
典型案例:宁波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1182号判决
 
再审:最高人民法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257号裁定
 
康尔房地产公司再审理由:案涉鉴定报告扣除4个月的工期有误。合同约定了工期的顺延需要有明确的程序,逾期不答复才适用顺延;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需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合同前期,华鼎建筑公司申请工期顺延均是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的报告义务,而工程师、监理单位、康尔房地产公司也对合理的工期顺延申请予以确认。华鼎建筑公司恶意绕开工期顺延的报告制度,采取开会抱怨的形式要求顺延工期,康尔房地产公司没有义务在会议纪要形成时直接或间接回复,也没有义务提醒华鼎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工期顺延的申请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约定了华鼎建筑公司申请工期顺延的程序,但该程序并非确认工期顺延的唯一途径。华鼎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在2014年3月29日的会议中明确提出由于康尔房地产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四个月并要求康尔房地产公司在五天内回复,但康尔房地产公司并未回应,亦未作出解释。同时,鉴定报告“特别说明”栏载明,康尔房地产公司存在施工方案未能及时确认、多次变更施工图纸、出具了许多工程技术变更联系单以及工程款未能及时到位,对施工工期有一定影响等,原审判决基于以上情况,采纳鉴定报告扣除四个月工期的意见,并无不当。
 
 
和铭律师解读:
 
建筑领域特有现象之一是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严格的签证程序,例如,涉案合同约定了“需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反面解释,如果工期签证未经过工程师确认,工期不予顺延。不仅本案,其他施工合同也有类似约定,例如约定“工程量签证应由发包人两名以上人员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工程结算单经过商务部、工程部、合约部、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印章”。然而现实中,承包人往往不能取得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签证单(结算单),承包人据此主张工期顺延(工程款),能否获得支持?存在一定争议。
 
事实大于逻辑,面对此类纠纷,我们不应当陷入“文字游戏”,而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本着实质性解决纠的精神,深入审查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例如,本案承包人虽然未取得合同约定的签证文件,但是会议纪要明确记载工期延误四个月,且客观上存在工程变更、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影响工期的事实,人民法院对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主张也予支持。(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
 
 
邢万兵新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点解读与类案检索》,2022年1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
13大类72小类问题要点解读,200个经典案例裁判规则+106个案例解读再复盘,各地网店有售,欢迎选购




 

相关内容


入库案例:优先受偿权保护执行要旨汇编

宝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于涉案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在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入库案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裁判要旨汇编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发布后,有人提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在审判阶段确认,执行阶段分配案款时发生了冲突,由执行庭法官解决优先受偿权问题,


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与保护实务探析

随着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实施,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将更加明确,但法律实务工作者仍需在具体案件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为建工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更多实践智慧。


入库案例: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要旨

某材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曾咨询律师,发包人名下的建设工程被拍卖,法院制定了分配方案,我司作为买受人,我司认为确认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错误,如何撤销该判决?以上四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工程挂靠纠纷七问

2025年9月3日,《法律适用》公众号刊登了学者与法官的文章。北京一中院徐冰法官《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外部合同责任形态研究》;北京大学楼建波教授《建工领域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以其名义签订的下游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对合同责任的补充》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条文+答记者问+典型案例(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启动《解释二》调研立项等工作。在多次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社会团体等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基本达成共识的问题作出规定,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将继续加强调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