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翼飞:除了离婚冷静期,结婚离婚还有什么规则变化
发布时间:
2020-06-25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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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质上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共同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在第五编中全面规定了婚姻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编所进行的立法创新有三十五处之多。
在婚姻家庭编第1041条,规定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1980年的《婚姻法》相比较,婚姻家庭编去掉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增加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创新性地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在夫妻关系中提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条法律规定是对于婚姻家庭成员思想的指引、行为的导向和制度的约束,是一种指引性、导向性和约束性的法律要求。
在婚姻家庭编中,首次将过去独立存在的单行法的收养法律制度纳入到《民法典》之中。在婚姻家庭编中,对于收养关系的法律要求反映在婚姻家庭编第1044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在结婚制度中,婚姻家庭编第二章做了许多创新的规定。其中婚姻家庭编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将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受理机关局限在人民法院。同时将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家庭编第四章是离婚制度,其中离婚冷静期条文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这个条文反映在婚姻家庭编的第1077条中。条文的规定有两款,第一款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我们把这个条款视作离婚冷静期。我认为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婚姻当事人的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人本秩序。
条文的第二款规定是,前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我认为这样的规则也充满了人文关怀。
在离婚制度中,婚姻家庭编还有一个创新的内容是关于离婚的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规则,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新设的规则是最后一款,也就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新设条文的立法目的是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人文关怀,对他们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给予保护。
最后,婚姻家庭编对于无过错方要求请求损害赔偿也做了创新的规定,体现在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规定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项兜底性条款。
龙翼飞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组召集人
(编辑/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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