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挂靠):施工合同诉讼中应当追加挂靠人为第三人,挂靠人有权提出主张
发布时间:
2021-08-30 21:50
来源:
裁判规则:承包人(被挂靠人)起诉发包人,一审法院查明存在挂靠事实,应当追加挂靠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身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一审法院未追加挂靠人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发回重审。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96号裁定
承包人北新路桥集团主张:请求发包人长盛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长盛投资公司抗辩:案涉工程由张备实际承包并组织施工,北新路桥集团仅出借资质,无权向其要求支付工程款,且其已按照工程项目部及张备的指示将工程款支付至岳阳娄衡泰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娄衡泰康)账户,张备对此也予以确认。
裁判观点: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是否存在出借资质情形是关系到案涉施工合同效力的基本事实;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长盛投资公司及张备均主张该工程由张备实际组织施工完成,张备是否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影响到长盛投资公司主张的已付工程款是否用于案涉工程的事实认定;长盛投资公司主张的已付工程款,包括一审判决认定的已付工程款中,大部分支付至案外人娄衡泰康的账户,娄衡泰康与本案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其并未参加本案诉讼。
一审判决未查明案涉施工合同是否存在出借资质的情形、合同是否有效、张备是否为实际施工人以及娄衡泰康是否认可代为收取案涉工程款等事实,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为进一步查清基本事实,本案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当将张备、娄衡泰康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进一步查明张备是否系借用北新路桥集团资质实际组织施工、施工合同效力以及娄衡泰康是否认可其收取的款项属于案涉工程价款等有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本案。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本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法律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56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关注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好文与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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