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建筑企业在挂靠项目结算中承担什么责任?本案值得反思。
发布时间:
2021-07-23 11:32
来源:
张某与瑞达公司、天恒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解读与反思
当事人情况:
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张某
发包人:瑞达医药公司
承包人:天恒建设公司
判决情况:
原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17099号判决
原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0297号裁定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3522号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5054号判决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1800号裁定
基本事实:
1、张某挂靠北京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恒公司”),承揽北京北瑞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瑞达公司”)新厂区建设工程项目。
2、2015年4月27日,厂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2015年7月20日,张某将工程结算书(工程总价款2438 2815.52元)由天恒公司盖章确认后送达瑞达公司。瑞达公司收到结算书后超过规定期限(28天)仍未书面回复。
4、2015年10月18日,天恒公司起诉瑞达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918 8984.74元。诉讼中,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并签署《协议书》。主要内容:(2)2015年7月20日乙方(天恒公司)向甲方(瑞达公司)报送了竣工结算价为2438 2815元的结算文件,甲方于5日内向乙方做出了回复。(6)双方确认,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总额为1800 0000元,甲方尚欠乙方款项为402 5040元,甲方办理竣工备案验收前一周内支付312 5040元,拿到房产证一周内付清余款90 0000元。(8)甲方逾期未支付前述条款约定的任意一项的,双方确认甲方的应付工程款总额仍为2438 2815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全部的未付款项。
5、双方履行《协议书》且履行完毕,天恒公司撤回对瑞达公司的起诉。
6、2016年10月,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判瑞达公司给付工程欠款728 2815.52元,天恒公司连带给付所欠工程款的638 2815.52元。
原一审情况
张某请求:请求判令瑞达公司给付工程欠款7282815.52元,天恒公司连带给付所欠工程款的638 2815.52元。
起诉理由:天恒公司和瑞达公司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结算协议书,双方确认工程总结算价格2438 2815.52元,但天恒公司将638 2815.52元工程款协议免除。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款项,天恒公司无权免除。张某有权要求瑞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另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据此,天恒公司有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瑞达公司答辩:我司与张某没有施工合同关系,张某主体不适格;我司将工程发包于天恒公司,双方已经结算。请求驳回张某的起诉。
天恒公司答辩:涉案工程是天恒公司完成的;张某主张的数额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瑞达公司给付张某工程欠款7282815.52元,天恒公司连带给付张某所欠工程款的638 2815.52元。
裁判理由:张某作为涉诉项目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个人,是实际施工人;张某有权要求发包人瑞达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同时,张某与瑞达公司所涉及的638 2815.52元债权被天恒公司免除,该免除行为未经张某授权及追认,应属无效,对此,瑞达公司、天恒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二审情况
瑞达公司、天恒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裁判理由:张某与天恒公司间的挂靠关系尚需核实证据。如果挂靠成立,慎重判断《协议书》的效力,进而合理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格。
一审情况
重审新事实:张某申请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启动造价鉴定
鉴定结论:确定部分2239 7037.89元,不确定部分275 0605.73元。
各方意见:张某称,认可鉴定报告。天恒公司称,未提出异议,尊重法院裁决。瑞达公司称,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也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判决结果: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张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天恒公司系挂靠关系,且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张某要求天恒公司给付工程款,瑞达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情况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天恒公司给付张某工程款4556616.55元。
裁判理由:张某是挂靠在天恒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天恒公司与瑞达公司就案涉工程达成协议并未告知张某且征得张某同意。因此,该协议对张某不发生效力。天恒公司明知张某挂靠施工,也明知结算文件载明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未征得张某同意与瑞达公司就整体工程进行结算,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天恒公司应当就放弃的部分工程款承担责任。本院综合考虑,确定案涉工程造价为2400 0000元,扣除已付款、管理费等款项,余款为455 6616.55元,天恒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该笔款项。
再审情况
天恒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理由:二审判决认定张某与天恒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张某为实际施工人,缺乏最基本的证据证明。即使认定存在实际施工人,张某并非适格诉讼主体。
判决结果:驳回天恒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二审法院结合现有证据,从招投标、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工程结算等方面分析,认定张某系挂靠在天恒公司名下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妥。天恒公司明知张某挂靠施工,也明知结算文件载明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未征得张某同意与瑞达公司就整体工程进行结算,损害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天恒公司应当就放弃的部分工程款承担责任。
和铭律师评析
一场历时六年的拉锯战,最终以天恒公司“买单”而告终,本案为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带来诸多反思。
本案首要解决的是张某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瑞达公司与天恒公司签署的结算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查阅张某提供的证据,笔者早已形成内心确认,相信张某与天恒公司是挂靠关系,相信张某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天恒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瑞达公司签署结算协议书,不当处分了挂靠人张某的实体权利,该结算协议书对张某无效。原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均这样认定。
本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张某与瑞达公司之间的事实施工合同关系,二是张某与天恒公司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结算协议书对张某无效,张某有权要求向瑞达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张某的权利得以实现,结算协议书约定的“天恒公司放弃638 2815.52元工程款”事实不成立,天恒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虽然挂靠关系及挂靠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应当予以保护”,据此思路,应当继续审理张某与瑞达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然而二审判决转而认为“天恒公司应当就放弃的部分工程款承担责任”,越过施工合同纠纷,直接审理挂靠合同纠纷,判决天恒公司承担责任,免除了瑞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义务,判决结果令人难以信服。二审判决为何不审理施工合同纠纷?张某向瑞达公司主张权利有何障碍?无法在判决书中找到答案。
本案最终诉讼结果是天恒公司“买单”,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1、天恒公司不应当否定挂靠关系,不应否定张某实际施工人身份。五轮诉讼中,天恒公司应诉的首要支撑点是否定张某的实际施工人地位,试图根本上否定张某的诉权,诚然,如其所述“整体工程天恒公司存在亏损垫资的情况,整体工程材料支出1900多万元,再加上人员、税费等各项杂项费用总支出2100万元左右”,但无论天恒公司亏损多少,都不应当否定挂靠关系,尤其是再审阶段仍然拿出挂靠的观点,没有新意,失去了其他有利支撑点。
2、天恒公司称,即使存在挂靠关系,其对张某也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这一观点完全正确。张某实际完成施工,与发包人瑞达公司建立了事实合同关系,张某有权向瑞达公司主张权利,原一审中,张某主张结算协议书对其没有约束力,要求瑞达公司支付工程款,从诉讼策略上讲,天恒公司应当策应张某观点,将争议焦点引导至张某与瑞达公司之间工程结算上来。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3、天恒公司未就免除6382815.52元作出合理解释。张某曾经将工程结算书送达瑞达公司,笔者分析,涉案施工合同应当有“逾期回复视为认可”条款,瑞达公司未在28日内回复,张某可以要求按照送审价进行结算,否则结算协议书不会出现“乙方向甲方报送了竣工结算价为2438 2815元的结算文件,甲方于5日内向乙方做出了回复;甲方逾期未支付前述条款约定的任意一项的,双方确认甲方的应付工程款总额仍为2438 2815元”的内容,然而,天恒公司为何放弃638 2815.52元?从判决书中无法找到合理解释。天恒公司自称遭受了巨大损失,却有放弃638 2815.52元工程款?令人费解。
4、本案也提醒被挂靠人,实体处分挂靠人权利时应当书面通知挂靠人,征求挂靠人的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据。挂靠人是获取工程款权利的终极享有者,发生纠纷时逃避、失踪,经过被挂靠人通知后仍不积极应对,被挂靠人基于掌握的资料处理相关纠纷,即使处理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也应由挂靠人承担。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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