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案例之二:赔偿损失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
2019-05-16 02:44
来源:
金越建筑公司与贝多电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越建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多电子公司
一审: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4民初7521号判决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2民终227号判决
二审法院裁判规则:
关于金越建筑公司称贝多电子公司存在选择实际施工人过错一事,即便贝多电子公司明知拟某系挂靠金越建筑公司承接工程,也是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存在过错,并无证据证明该过错行为与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金越建筑公司主张贝多电子公司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中,贝多电子公司以涉案工程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竣工向金越建筑公司、拟某主张工期延误损失赔偿。一方面,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协议约定的工期、结合涉案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完工时间综合认定涉案工程延期完工的期间为接近一年,应属合理(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2012年12月8日,一审中对于案涉工程的完工时间,贝多电子公司陈述为2013年11月底、12月初左右,金越建筑公司陈述为2013年6月,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另一方面,金越建筑公司在一、二审中也未举证证明贝多电子公司作为发包人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拟某在二审中亦明确贝多电子公司的付款不存在延期。故金越建筑公司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工期存在合理顺延的情况下,仅以合同无效为由否认工期存在延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损失金额,贝多电子公司在一审中已经举证证明涉案厂房因逾期竣工造成的租金损失为740000元,而贝多电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款202000元远远低于上述金额,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注:合同约定每延误一天金越建筑公司支付延期费2000元;案涉厂房于2016年8月出租,年租金标准为740000元)。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意见】
《合同法》
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第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案例解读: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3条,无效施工合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损失
发生、当事人具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发包人损失包括: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承包人逾期交工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承包人损失包括: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发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无效合同的赔偿范围限于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从生效判决来看,对实际损失的赔偿,已经不再局限于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发包人因承包人逾期交工而向商品房买受人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或承包人因发包人逾期付款而向材料商、租赁商支付的违约金,已经纳入赔偿范围。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3条所称的过错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合同订立阶段造成合同
无效的过错,二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违反合同约定的过错。合同订立阶段,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主要过错在承包人;承包人借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过错方是承包人,发包人明知借用资质或指示借用资质,发包人亦有过错;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导致合同无效,主要过错在发包人;招标人严重违法、招标代理机构严重违法导致中标无效,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是发包人;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借用资质、弄虚作假导致中标无效,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是承包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实质性协商导致中标无效,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情形主要包括: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合同法第278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合同法第283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合同法第284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合同法第281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基于对过错的分析,应当区分不同层次的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区分那些损失与合同效力有关,那些损失与合同效力无关。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承担,不是由于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造成实际损失的过错方承担。⑤
本案,即使发包人贝多电子公司知悉存在挂靠关系,但该过错行为与工期延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区分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由造成工期延误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合同无效,赔偿范围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涉案工程是厂房,承包人金越建筑公司原因致使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贝多电子公司延误使用,客观上损失已经实际发生,承包人应予赔偿。贝多电子公司举证证明厂房年租金为740000元,可以据此确定赔偿数额。当然,贝多电子公司起诉数额低于740000元,一审法院全部支持起诉数额。(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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