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请求解除的合同是实际履行的合同


 

 


鑫龙房地产公司与献林建筑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鑫龙房地产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献林建筑公司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琼民终256号民事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7)最高法民申51号民事裁定

 
  
再审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履行了《2014年合同》错误。涉案工程除工期在《2014年合同》中有约定并实际履行外,双方有关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准备、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垫资施工、工程进度及工程款的支付均系按照《2013年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且《2013年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协议为实际履行协议,即使以后可能出现有冲突的合同和协议,也应以本协议为准,但双方书面明确否认本协议条款时除外。《2014年合同》除工期对双方有约束力外,其余均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争议焦点:
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是《2013年合同》还是《2014年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由:
 
首先,本案存在《2013年合同》和《2014年合同》两份合同,《2013年合同》的签订未经招投标程序,《2014年合同》则系经招标程序签订的备案的中标合同。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的支付上存在很大的差异,《2013年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是:“1、一期项目。18层以内,由乙方(献林建筑公司)垫资施工至框架达到4万平方米。乙方完成4万平米框架封顶后,甲方(鑫龙房地产公司)按每平米900元支付工程款;乙方完成主体砌墙后,甲方按每平米250元追加支付工程款;乙方完成铝合金门窗框、内外抹灰后,甲方按每平米300元追加支付工程款;乙方完成涂料、水电门窗扇后,甲方按每平米200元追加支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后,甲方再按每平米200元追加支付工程款。至此,甲方累计每平方米付至1850元。工程余款(每平米5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甲方再免息付清。……4、二期项目。按每月完成进度支付,如出现不同理解,可参照一期项目每平方米的付款方式。”《2014年合同》的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但结合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函及其附录等其他合同文件的内容,可知《2014年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5%,工程量完成50%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送发包方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确定的结算总结款的95%,并扣除合同价款的5%的工程保修金后付结算款。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因工程价款的约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故本案应以《2014年合同》作为鑫龙房地产公司和献林建筑公司之间关于工程价款支付事宜约定的依据。
 
其次,鑫龙房地产公司系依据《2014年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认为献林建筑公司违反了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工期,严重拖延工期,经其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案涉工程,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以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2项的规定请求解除《2014年合同》,而未请求解除《2013年合同》;其在二审答辩中也称《2013年合同》仅为意向性协议。双方在本案一、二审中争议的主要问题亦系《2014年合同》是否约定了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事宜,而非双方是否实际履行了《2013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鑫龙房地产公司在再审中,一方面依据《2014年合同》约定的工期主张献林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请求解除《2014年合同》,而回避《2013年合同》中并未约定工期的事实;另一方面又认为不应依据《2014年合同》的约定向献林建筑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鑫龙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本案应以《2014年合同》作为鑫龙房地产公司和献林建筑公司之间关于工程价款支付事宜的依据,鑫龙房地产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和铭律师评析:
 
工程质量及工期与工程价款互为对价,应当在同一合同条件下理解。本案,鑫龙房地产公司主张施工范围、施工进度、工程价款执行《2013年合同》,而工期则执行《2014年合同》,自相矛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014年合同》虽未约定付款进度,但构成合同文件的文件不限于《2014年合同》,还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函、投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综合解释合同文本,可以查明工程款支付进度。






 

相关内容


入库案例:优先受偿权保护执行要旨汇编

宝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于涉案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在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入库案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裁判要旨汇编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发布后,有人提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在审判阶段确认,执行阶段分配案款时发生了冲突,由执行庭法官解决优先受偿权问题,


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与保护实务探析

随着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实施,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将更加明确,但法律实务工作者仍需在具体案件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为建工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更多实践智慧。


入库案例: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要旨

某材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曾咨询律师,发包人名下的建设工程被拍卖,法院制定了分配方案,我司作为买受人,我司认为确认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错误,如何撤销该判决?以上四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工程挂靠纠纷七问

2025年9月3日,《法律适用》公众号刊登了学者与法官的文章。北京一中院徐冰法官《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外部合同责任形态研究》;北京大学楼建波教授《建工领域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以其名义签订的下游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对合同责任的补充》


入库案例:背靠背条款裁判要旨汇编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本案裁判理由表明,争议约定内容无法反映若刘某浪、邹某风(买受人)收不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款,则免除其钢材款付款义务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