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问题新思路:对一起挂靠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分析与反思
发布时间:
2025-04-28 00:00
来源:
和铭律师按:债权人李某申请执行建筑公司在某林土地中心的119万元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殷某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经过执行异议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等程序,最终维护了殷某的合法权益。
本案来自2025年3月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主编的《审判监督指导》总第73辑,该丛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是《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案件索引】
执行:西安区法院(2019)黑1005执异11号裁定
一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5民初80号判决
二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0民终958号判决
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再187号判决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8日,殷某挂靠建筑公司承揽某林土地中心发包的某工程。根据建筑公司与殷某签订的内部合同,除交纳挂靠费用外,工程款均属殷某所有。
2019年6月25日,某工程通过验收。工程审定造价为612万元,已拨付493万元,余119万元未付。
2018年1月11日,西安区法院判决:(1)圆通讲寺偿还李某借款;(2)建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生效,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7月4日,西安区法院裁定:保全建筑公司在某林土地中心的119万元工程款。
殷某认为该笔款项属其个人所有,提出执行异议。
2019年12月23日,西安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李某不服,提起诉讼。2020年8月17日,西安区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16日,牡丹江中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准许执行诉争工程款119万元。
殷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依检察机关抗诉,黑龙江高院裁定提审本案。2022年8月1日,黑龙江高院判决:(1)撤销二审判决;(2)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一、案涉工程系殷某借用建筑公司名义施工,不为法律所允许,但依法应认定殷某对诉争工程款享有实体权益。
二、李某系以建筑公司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诉争工程款,而殷某系为实际施工人,对诉争工程款享有实体权益。二者衡量,殷某对诉争工程款所享有的权益更具优先性,有权据此排除执行。
其一,从权利形成基础看,诉争工程款债权的形成主要源于殷某的实际施工行为。
其二,从款项最终归属看,与建筑公司相较,殷某基于实际施工行为形成的工程款债权更具终局性。
其三,从享有合理信赖看,殷某、李某所享有的请求权基础虽均为债权请求权,但因殷某为实际施工人,就诉争工程款的请求权更具直接性、针对性、终局性,尤其是诉争工程款中大部为已物化的建设材料费用和施工劳动报酬,故殷某对诉争工程款所享有的法益优先。
其四,从执行与否效果看,因建筑公司对诉争工程没有任何投入,诉争工程款依法不应认定为建筑公司的责任财产。故确定由实际权利人殷某享有,未损害基于另案申请执行的李某的合法权益。反之,如将诉争工程款予以强制执行,则无因由地增加了建筑公司的责任财产范围,不当损害了实际权利人殷某的合法权益。
【和铭律师分析】
此类纠纷数量较多,裁判观点不统一,以实际施工人败诉为常态。本案经过执行异议一审二审抗诉再审等程序,裁判结果一再反转,说明裁判者的认识存在根本性分歧。
究其原因,还是裁判者的立场问题,立场不同,对同一问题将作出不同解释。黑龙江高院按照实质审查思路,认定了工程款来源,认定了殷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并充分权衡了李某、殷某、建筑公司的利益,最终得出应当保护殷某利益的结论。反之,如果按照形式审查思路,完全可以驳回殷某的再审申请,裁判理由如下:
1、西安区法院执行建筑公司在某林土地中心的119万元工程款债权是合法行为,殷某与建筑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合法执行行为。
2、建筑企业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部分转交殷某,双方是一种转付关系,未转付之前,119万工程款债权归该建筑企业所有,殷某对建筑企业享有的权利性质是债权,此债权并不优先于李某对建筑企业的债权。
3、殷某提出执行异议的基本事实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合同纠纷案审理中考量的事实,而执行异议的审理对象不是施工合同纠纷,不审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问题,且现无认定殷某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生效判决。
4、挂靠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殷某作为谨慎理性的社会人,应当意识到建筑企业账户或到期债权可能被冻结之不利后果,其仍然选择挂靠方式承揽工程,应当承担相应风险。
5、根据殷某与建筑公司的内部约定,殷某是119万元工程款的终极权利人,殷某的境遇值得同情,但本院同时认为,既然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综合衡量取舍之后确立的价值评判标准,就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就应当成为司法者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要始终坚守的信条,就应当成为不受某些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实影响的准则。否则,如某一法律规则可以随着个案的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实不断变化左右逢源,该规则将因其不确定性,而不再被人们普遍信奉、乐于遵守,从而失去其存在意义,并将严重伤害法律的权威性、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司法的公正性。①
对比可知,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矛盾走到另一面事物将发生质变,改变了立场,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上述败诉理由恰恰也是判决殷某胜诉的理由。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审判实务中要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避免泛化和滥用。”黑龙江高院(2022)黑民再187号判决诠释了什么是穿透式审判、什么是禁止外观主义泛滥,基于此,笔者希望今后类似案例都应当遵守这一审判思路,切实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李某国与孟某生、长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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