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判决:快速解决工程款纠纷的利器
发布时间:
2021-10-12 21:22
来源: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制度解读】
本条规定了先行判决制度。
建筑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专门问题需要启动司法鉴定,再加之上诉率高、再审申请率高、当事人服判息讼率低,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耗时二年三年,极为常见。
其实,一个案件无论多复杂,都可以分为无争议部分和有争议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的先行判决制度,可以对无争议部分先行判决,使工程承包人尽快获取工程款,有争议部分通过司法鉴定方式解决。
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如果让无争议部分“陪伴”有争议部分经历鉴定、二审等冗长诉讼流程,不是公平正义的结果。
具体操作层面,一审程序中,庭前会议或案件第一次开庭之后,主审法官应当主动识别无争议部分和有争议部分,先行判决无争议部分。二审程序中,对无争议部分应当维持原判,有争议部分,可以将该部分发回重审,也可以释明由承包人另行起诉。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判决
【裁判观点】
承包人首钢建设集团主张的涉案工程款有七项款额构成:1.建筑面积12454 9916元;2.签证157 5102元;3.追补预算1181 7652元;4.3#、13#楼奖励100 0000元;5.奖励5 0000元;6.总包费88 1446元;7.利息100 5384元。
对于第1项,对应的证据为《截止2014年底结算汇总》。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发包人诚信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主张案涉《竣工结算书》对应的应付款应为《截止2014年底结算汇总》。鉴于诚信房地产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所涉及的《截止2014年底结算汇总》被包含在首钢建设集团所主张的工程款中,故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诚信房地产公司应付工程款中包括《截止2014年底结算汇总》所载明款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因此,本院根据目前诚信房地产公司和首钢建设集团共同认可的事实,以诚信房地产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124549915.6元为基础,先行确定本案诚信房地产公司应付工程款。
对于第2项至第7项,双方当事人对此节事实存在重大争议,且本院已经认定《庭外结算确认协议书》不能作为本案诚信房地产公司应付工程款依据,则一审法院对该部分款项的基本事实未予查清,故原则上本院应将本案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将影响本案首钢建设集团对绝大部分工程款的权利实现,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障,间接影响到广大建筑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无争议部分再行审理,也将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审判效率。故本院先就双方无争议的部分进行判决。对于第2项至第7项,首钢建设集团可在本院判决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就该部分款项所涉争议进行审理,且该再行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诉讼。本院对该部分对应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并确定退回预交之当事人。
【类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75号判决
【裁判观点】
本案中,对于无争议已付工程的数额和无争议应付工程款的数额已经查明,前者采纳杭建工集团认可的数额,后者采纳中广发房地产公司所提举证据中显示的数额。在上述两个数额确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关未作出鉴定意见之前,中广发房地产公司应当向杭建工集团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事实清楚。因此,一审法院在本案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基础上作出先行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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