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律师总结:挂靠引发的十类诉讼,每一类诉讼背后都是一部“血泪史”
发布时间:
2021-08-2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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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铭律师按:挂靠,已成为危害建筑企业的最大“杀手”,一个挂靠项目失控,将引起塌方式诉讼。近日,笔者梳理了挂靠引发的诉讼类型,结果是“10+”,可谓触目惊心!以下做一简析。
第一类: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发包人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难点是为挂靠人找到一条合适的请求权基础,障碍是2004年解释第26条(新解释第43条),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挂靠?目前主流观点是不适用,挂靠人可以基于事实承包合同提起诉讼。
第二类:挂靠人起诉发包人,请求权基础正确,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即被挂靠人已经结算,难点是结算协议对挂靠人有无约束力。
第三类:被挂靠人以自己名义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法院追加挂靠人为第三人,难点是是否存在挂靠?谁是获取工程款的权利主体。
第四类:挂靠人起诉发包人无果,转而起诉被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难点是双方为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如果是挂靠关系,被挂靠人对挂靠人有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第五类:被挂靠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不转交挂靠人,挂靠人提起诉讼,被挂靠人提出抗辩,请求扣除管理费,税金以及垫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类:被挂靠人的其他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冻结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或对发包人发出协执,挂靠人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第七类:挂靠人的其他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向被挂靠人发出协执或冻结被挂靠人账户,被挂靠人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第八类:挂靠人对外实施商事行为,包括借贷,买卖,租赁,分包,用工等行为,导致被挂靠人被诉。难点是表见代理问题,被挂靠人败诉是常态,胜诉是例外。
第九类:被挂靠人承担第八类责任后,对挂靠人提起追偿诉讼。胜诉率较高。
第十类:发包人以质量缺陷,延误工期,不履行修复责任,不开具发票等理由,起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难点是发包人明知挂靠,对两被告的责任划分有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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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核心在于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保障承包人的劳动报酬与投入成本得以实现,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秩序。在发包人破产、工程“烂尾”的特殊情形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认定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实践需求:一方面,不能因工程“烂尾”而否定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即享有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需结合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区分不同情形作出认定,既要避免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也要保障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投标保证金的本质系一种以金钱为载体的特殊投标担保与诚信约束机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虽已由法律明确规定,但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将虚假投标等其他特定情形作为保证金不予退还条件的,系招投标双方自行达成的合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9条:动态系统论下的优先受偿权转让规则
河南某建设公司系多起未执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其另案应履行的债务总额大于本案债权金额。方某国协议受让河南某建设公司案涉债权,但未向河南某建设公司支付相应对价。该债权无偿转让行为将减损河南某建设公司责任财产,损害河南某建设公司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基于以上考虑,执行法院驳回方某国的变更申请,方某国关于其系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的主张,可另循法律途径救济。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8条:折价协议符合四条件,构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承包人主张已经行使优先受偿权,除符合本条四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解释一》《解释二》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承包人限于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折价协议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 18 个月期限内签订,有工期延误等客观原因导致付款时间依法延后的,起算点相应调整;折价金额限于工程款,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停工窝工损失;所折价标的物应当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7条:界定优先受偿对象和范围,各自受偿、彼此独立
官方解读是“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不明确优先受偿权对应的具体工程,导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产生争议,既影响执行效率,又容易衍生其他诉讼,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应当避免。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6条:“先通知后修复再追偿”递进式质量修复费用追偿规则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