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从一起恶意讨薪刑事案件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案例:许胜强等七人虚假诉讼罪

 

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118刑初35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胜强
被告人:许聪
被告人:陈溪
被告人:蔡正宽
被告人:杜桂华
被告人:郭海年
被告人:付高英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9]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胜强、许聪、陈溪、蔡正宽、杜桂华、郭海年、付高英犯虚假诉讼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胜强因与其挂靠的北京永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遂伪造考勤簿、工资表、欠条,伙同被告人许聪、陈溪、蔡正宽、杜桂华、郭海年、付高英、张小全(另案处理)捏造许胜强拖欠上述七人工资的事实,并以上述七人为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将许胜强及北京永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太师屯法庭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进行开庭审理,后张小全撤诉。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判决许胜强与北京永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许聪、陈溪、蔡正宽、杜桂华、郭海年、付高英劳务费共计人民币148420元,并裁定冻结了北京永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19年9月4日,民警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被告人许聪、陈溪、蔡正宽、杜桂华、郭海年、付高英传唤到公安机关,被告人许胜强到公安机关打探情况时被民警查获。七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胜强、许聪、陈溪、蔡正宽、杜桂华、郭海年、付高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胜强、许聪、陈溪、蔡正宽、杜桂华、郭海年、付高英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胜强、许聪、陈溪、蔡正宽、杜桂华、郭海年、付高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许胜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郭海年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胜强、许聪、陈溪、蔡正宽、杜桂华、郭海年、付高英犯虚假诉讼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胜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许聪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陈溪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蔡正宽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杜桂华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郭海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付高英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单青林
书记员:尹丹梅
 
 2019年12月17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即将实施 你准备好了吗?于2020年5月1日实施,这是国家出台的专门治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政法规,旨在运用法治手段彻底根治欠薪问题,《条例》聚焦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国家一方面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一方面打击利用讨薪为借口恶意诉讼的违法行为,本案即使如此。然而,建筑企业面对恶意讨薪,存在举证难、报案难、应诉难等问题。
    《条例》对于规范建筑用工、提升管理水平、防止恶意讨薪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以下法律建议谨供建筑劳务企业参考:
     1、《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故建筑劳务企业首先应当增加法律意识,学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提升管理水平。
    2、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3、在项目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4、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直接对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禁止将工程款支付于包工头个人,防止二次拖欠。实行总承包单位代付工资的项目,建筑劳务企业按月将工资支付表一并提交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
    5、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催告总承包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留存催告证据。
   6、配合总承包单位关于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7、建立合法承包体系,防止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而承担清偿责任。
    8、保存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产生工资争议时向人劳行政部门提供。(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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