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标的额不足5万,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看看多大的事?
发布时间:
2020-06-18 20:06
来源:
李小岗与西宁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继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60号
审理程序:一审
原告:李小岗
被告:西宁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邵继林,系西宁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甘肃省临夏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小岗与被告西宁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林顺公司)、邵继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李小岗诉称:2017年4月21日,李小岗与西宁林顺公司签订《内务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李小岗承包西宁市湟中县西堡镇东花园村硬化路,并支付5万元押金。后该工程一直未施工,故起诉请求返回押金35500元、利息10000元、差旅费3000元,共48500元。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认为,西宁林顺公司位于西宁市城西区,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西宁市城西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故于2019年4月29日裁定:将案件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的劳务履行地为西宁市湟中县西堡镇东花园村,并非西宁市城西区。双方劳务承包协议实际未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邵继林的住所地为临夏县,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其移送不当。经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本案中,李小岗与西宁林顺公司签订的《内部班组劳务承包协议书》虽名为劳务承包,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是对西堡镇东花园村硬化路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并约定由乙方李小岗对工程人工和材料进行全额垫资,即由李小岗包工包料,而非仅提供劳务。该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双方签订协议,项目所在地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句话结语:
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到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保险、靠谱、不折腾!
(文/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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