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起诉发包人场景之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产生争议
发布时间:
2022-10-20 13:33
来源:
提出问题:
假定下列场景:挂靠人将发包人、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除工程结算纠纷之外,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另有两类争议。
类型一:
挂靠人请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或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不同意。判决驳回挂靠人的诉讼请求,挂靠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者判决被挂靠人承担支付责任,被挂靠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
类型二:
被挂靠人否定挂靠关系,不认可挂靠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或者主张挂靠人未实际施工,挂靠人无权获得工程款。
核心争议焦点: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挂靠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挂靠人有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和铭律师分析: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为借用资质关系,不存在工程承包关系,挂靠人请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被挂靠人对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人也没有与发包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故挂靠人请求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根据。

类型一:挂靠人请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或承担连带责任
类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65号判决(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西安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有限公司、上海迪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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