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简明目录版)



一、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典配套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三、民法典具体领域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 法释〔2020〕27号
 
四、民法典其他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 ( 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五、民法典【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20〕17号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最高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 法释〔202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六、民法典【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 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
 
七、民法典【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0〕19号
 
八、民法典【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283条)|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84-552条)|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号
 
九、民法典【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

相关内容


发包人破产时“烂尾”项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核心在于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保障承包人的劳动报酬与投入成本得以实现,维护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秩序。在发包人破产、工程“烂尾”的特殊情形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认定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实践需求:一方面,不能因工程“烂尾”而否定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只要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即享有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需结合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区分不同情形作出认定,既要避免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也要保障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条款的效力认定

投标保证金的本质系一种以金钱为载体的特殊投标担保与诚信约束机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虽已由法律明确规定,但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将虚假投标等其他特定情形作为保证金不予退还条件的,系招投标双方自行达成的合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9条:动态系统论下的优先受偿权转让规则

河南某建设公司系多起未执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且其另案应履行的债务总额大于本案债权金额。方某国协议受让河南某建设公司案涉债权,但未向河南某建设公司支付相应对价。该债权无偿转让行为将减损河南某建设公司责任财产,损害河南某建设公司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基于以上考虑,执行法院驳回方某国的变更申请,方某国关于其系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的主张,可另循法律途径救济。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8条:折价协议符合四条件,构成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承包人主张已经行使优先受偿权,除符合本条四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解释一》《解释二》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承包人限于是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折价协议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 18 个月期限内签订,有工期延误等客观原因导致付款时间依法延后的,起算点相应调整;折价金额限于工程款,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停工窝工损失;所折价标的物应当是承包人承建的工程。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7条:界定优先受偿对象和范围,各自受偿、彼此独立

官方解读是“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不明确优先受偿权对应的具体工程,导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产生争议,既影响执行效率,又容易衍生其他诉讼,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应当避免。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第16条:“先通知后修复再追偿”递进式质量修复费用追偿规则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修复后请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