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在结算资料上盖章,旨在协助挂靠人结算,不构成欠款承诺



【提出问题】
 
挂靠关系的本质是出借资质关系,即挂靠人有项目无资质,故借用被挂靠建筑企业的施工资质,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问: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被挂靠建筑企业有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挂靠建筑企业在结算资料上盖章,是否意味着认可工程款数额?是否认可了欠款责任?
 
 
【典型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34号裁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挂靠人):何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挂靠建筑企业):江西锦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发包人):册亨县人民政府者楼街道办事处
 
一审第三人:李某伟
 
何某申请理由:
 
一、何某与锦宇建设集团为分包或转包关系,并非挂靠关系。
 
二、锦宇建设集团应当直接与何某结算工程款。
 
三、锦宇建设集团向李某伟转款2287000元,应当返还于何某。
 
锦宇建设集团答辩意见:
 
一、何某认可二审判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又申请再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二、原审法院判决案涉工程建设单位者楼办事处直接向何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三、何某要求锦宇建设集团返还2287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者楼办事处答辩意见:
 
作为工程发包人,对何某与锦宇建设集团之间的关系不清楚,不发表任何意见。
 
【裁判规则】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某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何某与锦宇建设集团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针对案涉工程,何某以锦宇建设集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者楼办事处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何某与锦宇建设集团对双方存在借用资质的关系均无异议。一审程序中,何某以锦宇建设集团在(2018)赣0192民初147号案件诉讼过程中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承诺书等证据主张其系借用锦宇建设集团资质,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对该组证据进行了审查。现何某又以该组证据主张其与锦宇建设集团是内部承包关系,但何某并未提交锦宇建设集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据以证明其是锦宇建设集团的员工,故其主张与锦宇建设集团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何某借用锦宇建设集团资质承建案涉工程,并无不当。
 
二、关于锦宇建设集团是否应当向何某支付未付工程款
 
者楼办事处尚欠工程款20260919.67元,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何某在本案中向者楼办事处和锦宇建设集团主张给付工程款,但是,锦宇建设集团在一审诉讼中出具声明,明确表示何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锦宇建设集团不再向者楼办事处主张案涉工程欠款。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何某实际施工的事实,者楼办事处实际接收使用案涉工程,锦宇建设集团声明不再主张工程款,判决由者楼办事处支付何某欠付的工程款,未支持何某要求锦宇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锦宇建设集团在与何某签订的《协议书》中表示配合何某办理案涉工程结算材料及报送,同意后续项目结算及工程款的拨付与何某直接对接、配合,并充分保障何某的合法权益,其本意是指在者楼办事处拨付工程款时保障何某取得工程款的权益,并非同意由锦宇建设集团向何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关于锦宇建设集团是否应当返还2287000元
 
对于2015年11月25日转入李某伟账户的100万元,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就该款项通知何某到庭核实,何某陈述,2015年11月25日从锦宇建设集团册亨县生态移民安置工程项目部账户转到李某伟账户的100万元可能是办理外经证的费用。根据锦宇建设集团与何某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实施施工组织协议书》,开具外经证相关费用(工程总造价的2%)由何某负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何某到庭陈述及相关约定,认定该100万元应由何某承担,并无不当。何某申请再审主张当时陈述外经证费系推测,但并未提供证据推翻其向法庭的陈述。
 
对于2016年2月3日、8月31日向李某伟转账的100万元、287000元两笔费用,根据《项目经理工程款申请表》可知,锦宇建设集团系基于何某的申请,将前述款项转入何某指定的李某伟账户,何某要求锦宇建设集团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何某的再审申请。
 
【和铭律师分析】
 
结合本案纠纷点与裁判规则,就工程挂靠,和铭律师对被挂靠建筑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一、挂靠与转包具有相同表象,均表现为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后将工程转交于他人完成,承包关系链存在名和实的分离,但是挂靠与转包具有本质区别,建筑企业的责任形式也相应不同。建筑企业与挂靠人之间是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应当在挂靠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建筑企业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约定的税金、管理费之后,应当将剩余款项转交挂靠人本人。如果向第三人付款或代付材料费,应当由挂靠人出具委托书或事后书面认可。
 
三、建筑企业在结算文件等资料上盖章,旨在协助挂靠人办理结算,这也是履行挂靠合同的具体方式,并不意味着建筑企业确认了工程结算款,或自愿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为避免出现类似纠纷,应当由挂靠人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建筑企业在承诺人提供的来往函、补充协议、签证文件、花名册、工资表、结算资料等文件上盖章签字,旨在协助承诺人索要工程款或协助履行施工合同,不构成建筑企业对债务及责任的确认,承诺人不得据此向建筑企业主张权利。”(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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