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高院裁定再审案例之八:查明工程质量、工程整改及付款条件



        案例: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041号裁定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夜明珠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夜明珠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许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许继集团”)


         夜明珠公司再审理由:

1、根据《质量鉴定分析报告》,案涉光伏电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发电量远低于设计标准,夜明珠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案涉光伏电站属于合格工程。

2、二审判决错误地将许继集团并网发电的施工行为认定为夜明珠公司的“擅自使用”行为,进而将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工程推定为合格工程,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3、因案涉光伏电站质量不合格,发电量远远达不到设计标准,夜明珠公司拒绝接收,一审诉讼中许继集团恶意向夜明珠公司邮寄钥匙的行为不能视为合法的项目移交。

4、案涉光伏电站设计及光伏组件安装不合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夜明珠公司无法使用。

5、案涉工程2014年2月并网发电的电费汇集账户被许继集团冻结,夜明珠公司未实际获得发电收益,夜明珠公司未从案涉工程获得应得收益,却要为不合格工程全额支付工程款,违反公平原则。

6、本案从2014年许继集团起诉至今已经历时6年,二审判决将许继集团2014年2月的并网施工行为,认定为夜明珠公司的擅自使用行为,导致二审结束时光伏电站的保修期面临届满的风险,夜明珠公司将无法要求许继集团承担保修责任,案涉光伏电站的质量问题也将无法得到解决。

 

许继集团答辩意见:

1.二审判决依据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将案涉工程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正确的。

2.案涉合同内容未包括运维服务,光伏电站的运维责任应由夜明珠公司承担。

3.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和夜明珠公司未进行运维导致的损失,二审判决已根据本案证据、查明的事实,做出公平合理的处理。

4.夜明珠公司已实际获得发电收益;其未获得财政补贴系因双方发生本案争议,许继集团申请保全夜明珠公司财产后,财政补贴因不能及时发放被财政部门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

第一、从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的《质量鉴定分析报告》可知,案涉光伏电站发电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主要责任在于许继集团。

第二、双方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的《兰考县产业集聚区18MW(一期10MW)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第5条约定,“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后,甲方(夜明珠公司)应当最迟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第三批合同价款叁仟玖佰万元。”2014年1月9日、2014年3月13日,许继集团向夜明珠公司发送邮件《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夜明珠公司提出多项整改要求,双方另于2014年5月31日至6月1日进行联合检查,但对于许继集团的整改情况、案涉项目是否经过国家验收、是否达到付款条件等事实尚有待查清。

第三、许继集团在诉讼过程中直接向夜明珠公司邮寄一份告知函和二十把钥匙,对于案涉工程2014年2月并网发电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值得商榷。

裁判结果:

夜明珠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淑芳

审判员  李敬阳

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静思

 

 

和铭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涉案合同名称为《兰考县产业集聚区18MW(一期10MW)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虽然冠之以“工程合同”,但合同内容与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区别:

1、涉案合同内容不仅仅是工程施工,还包括项目的设计、选址、采购、施工、并网发电以及竣工验收、使用、培训、指导及全部内容。

2、土建内容限于配电房底座施工,大部分内容为光伏电站设备的采购及安装。

3、涉案工程的《实施方案》写明:“本项目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屋顶空间,建设太阳能并网发电系统,装机容量18MWp(一期10MWp)。项目年平均发电量约1089.3万kWh,25年使用寿命的发电量总和约为27232.5万kWh”,设计装机容量与发电量是是合同内容之一,涉案工程投入使用后应当达到约定指标。

基于此,涉案合同纠纷不能完全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例如,涉案工程只有经过调试、运行、发电、并网之后,才能检验是否达到约定的装机容量,故本案不能该解释第14条规定的“擅自使用视为接受”规则,根据涉案工程实际使用的事实,简单认定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同时,本案当事人对工程存在质量争议且未实际验收的情况下,许继集团采取邮寄涉案工程钥匙的方式向交付工程,违背正常交易习惯,不能达到合法交工的目。

 

关于工程质量,存在以下问题:

1、工程验收程序中,发包人夜明珠公司提出多项整改要求,双方就涉案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2、诉前,发包人夜明珠公司委托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检验,《测试报告》显示,涉案工程中光伏组件存在被其他物体遮挡、组件碎裂、排布不合理、电缆接线不规范、电缆外露等问题。

3、二审期间,二审法院委托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对发电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原因进行分析。鉴定意见为:(1)光伏组件外观问题严重,发电功率损失严重超标,整体PR效率较低(仅有65%),是造成发电量不达标的第一个主要原因。(2)20台逆变器仅有1台正常运行,其余19台均故障停机,占比高达95%,部分变压器也由于漏油等原因停止工作,是造成发电量不达标的第二个主要原因。(3)汇流箱安装、电缆铺设不规范。(4)通过对选址、屋顶及地面方阵周边环境检查,发现问题较多,其中既有选址不合理、施工质量原因,也有缺乏有效运维的原因。

4、从发包人夜明珠公司提供的涉案电站并网发电量清单来看,该涉案工程远远没有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10MW装机容量。

综合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整改问题、付款条件问题,应当进一步审查,故裁定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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