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挂靠):挂靠人要求被挂靠建筑公司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
2021-12-24 21:59
来源:
【提出问题】
挂靠人(原告)起诉发包人(被告)支付工程款,同时要求被挂靠人(第三人)就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能否获得支持?
【典型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436号裁定
裁判规则:宋某(承包人)与城西建筑公司(被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宋某按工程总造价1%支付管理费。宋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质,其借用城西建筑公司的资质并以城西建筑公司名义进行施工,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
宋某(承包人)与英祥房地产公司(发包人)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雍翠桂花城项目基础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及宋某与英祥房地产公司、城西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之补充协议并实际履行,亦可证明案涉工程实际由宋某组织施工,城西建筑公司没有对案涉工程投资并实际参与施工,宋某亦是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人。
发包人英祥房地产公司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直接向宋某支付工程款,城西建筑公司不存在截留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原审判决由发包方英祥房地产公司直接向实际施工人宋某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承担连带责任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宋某并未提供城西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宋某请求被挂靠单位城西建筑公司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和铭律师分析】
宋某是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借用城西建筑公司资质与英祥房地产公司签订涉案施工合同,宋某与英祥房地产公司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宋某要求英祥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获得了人民法院支持。
宋某与城西建筑公司是借用资质关系,双方没有工程承包关系,城西建筑公司没有向宋某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宋某请求城西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发包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宋某与城西建筑公司签署的内部承包合同也没有约定连带责任,故宋某请求城西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法律根据。(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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