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工程量签证):签证文件未按约定加盖发包人印章,能否作为确认工程量的依据?
发布时间:
2021-10-30 21:31
来源: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提出问题】
施工合同约定“签证文件需经发包人盖章,方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承包人提供的签证文件未加盖发包人印章,仅有发包人人员签字,该签证文件是否有效?能否作为确认工程量的证据?
【典型案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承包人):冶金建设集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发包人):佳信房地产公司
【裁判观点】
关于鉴定意见书中未履行盖章程序的签证单所涉的三项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款的问题。
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对于包括设计图纸变更、价款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等直接导致工程价款增加或减少、工期顺延或者提前的签证,除经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签证外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印章,方发生效力。
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冶金建设集团未按合同要求盖章的签证单,经过佳信房地产公司派驻的工程师金某明的签字确认,在佳信房地产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上述签证系虚假签证的情况下,虽然佳信房地产公司未加盖印章,但无法否定该部分建设工程系由冶金建设集团施工完成的事实,故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对该部分工程及相应工程价款予以认定。
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未经佳信房地产公司盖章的材料价差部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大宗材料,承包方必须在材料采购前的七个工作日呈报《材料报价清单》,由发包方认可后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后七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他为确定的零星材料按《贵州省造价信息(遵义地区)材料价格》单价或双方协商单价结算,因材料的市场价格随行情不断变化,故对该部分价差的认定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从严把握,因该部分签证未经发包方佳信房地产公司的盖章确认,故本院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关于材料价差的两项费用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意见中“不确定部分”中“竣工图反映有但佳信房地产公司认为冶金建设集团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是否应予扣减的问题。虽然佳信房地产公司提出冶金建设集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及施工图要求完成该部分工程,应逐项予以扣减,但因冶金建设集团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签证单等证据,佳信房地产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涉案工程系由其他公司施工,故佳信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该项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和铭建筑律师分析】
签证文件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工程变更、工期延误、赔偿损失等事件经协商一致后签署的书面文件。
签证文件可以理解为一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关于盖章法律效力的规定,盖章与签字是并列关系,二者之中其一成立,合同成立;盖章之前,双方已经成立事实合同的,未盖章不影响合同成立。
本案涉及工程量部分的签证文件,虽然该签证文件未加盖发包人印章,但发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属实,发包人不能证明将争议部分工程另行发包于第三人,权衡各方利益关系,人民法院确认了该部分的工程量及相应价款。
对于材料调价部分的签证文件,涉及合同变更。《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54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应当从严掌握,该部分签证未经发包人盖章确认,推定为材料价格未变更,人民法院对于材料价差不予支持。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邢万兵 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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