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无效转包合同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布时间:
2021-08-17 14:43
来源: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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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如何查明发包人的欠付范围?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8939号判决
上诉人(原审原告、转承包人):杨某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转包人):五缘绿化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发包人):尤莱特通信公司
一审判决结果:
一、五缘绿化公司支付杨某华工程款286 2812元;
二、驳回杨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华上诉理由:
杨某华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尤莱特通信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连带责任。
虽然转包合同无效,但是转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工程经验收合格的,转承包人有权要求其合同相对人即转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同时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应当就结算与支付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不能合理解释或不能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签约价格、已付款比例、合同履行情况,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未结算的过错程度,对发包人的拖欠范围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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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本条是否适用于挂靠?区分挂靠与转包,对发包人有何影响?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729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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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区分挂靠和转包,对工程承包人(即转包人)有何影响?
同创工程公司再审理由:
同创工程公司不负有向江某华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首先,涉案合同均是发包人仙女山公司与江某华自行协商并履行,同创工程公司从未参与,同创工程公司仅提供施工资质并在相关协议上盖章。发包人仙女山公司明知江某华挂靠同创工程公司,二者之间已建立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故江某华应直接向发包人仙女山公司主张权利,而无权要求同创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
其次,根据同创工程公司与江某华签订的《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江某华应承担发包人仙女山公司不支付工程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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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转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界限,不能超越其在转包合同项下可以取得的利益。
典型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1182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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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转承包人向转包人交纳的管理费,不能超越其在转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752号判决
上诉人(原审原告、转包人):华宇建设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原审被告:佘某
原审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管理费问题。冯某主张1000万元管理费构成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管理费的给付系双方基于工程项目建设资格交换的对价,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进行了明确。冯某实际参与了施工,并与华宇建设公司进行了结算,该管理费既非给付错误,也无权利侵害,并非冯某遭受的损失,尚难认定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另,冯某并未在一审提出反诉或主张该抗辩,故对冯某关于返还和抵扣管理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03号判决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炉
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某刚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兴建设集团
原审被告:万通房地产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管理费问题。陈某炉、沈某刚与中兴建设集团在《内部承包施工协议》第十四条第1款约定,造价分别下浮6.5%计取工程价款,并备注:“部分费用用于工程管理、业务开拓、外联内协等”。实际施工过程中,中兴建设集团对陈某炉、沈某刚组织的施工人员工资均统一造册发放,派员对工程进行管理。按照约定,工程造价下浮6.5%亦是为了支付该部分费用。陈某炉、沈某刚主张下浮的价款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工程价款应下浮6.5%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转承包人对转包人提起诉讼,转包人要求扣除转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能否获得支持?存在三种判决方法。一、尊重转包合同约定,支持扣除管理费;二、转包行为违法,转包人取得管理费没有合法根据,不予支持;三、转包人实际进行了管理,酌情予以支持。本文认为,对管理费应当纳入工程结算予以理解,《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转包合同无效,可以参照转包合同约定向转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根据转包合同约定,转承包人获取的是扣除管理费之外的价款,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扣除管理费。转包行为违法,转承包人也是违法行为人,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取得利益”的原则,转承包人也不应取得额外价款。(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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