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印章):伪造印章+恶意串通,合同价款无效,按照鉴定意见确定价款


 

【法律规定】

《刑法》第280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解读:
        伪造公司印章构成犯罪,利用伪造印章(手段)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目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结果)。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龙海建筑公司通过“刑民组合”方式维护了自身权益,值得学习。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653号裁定

 

裁判观点:原审法院未采纳《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确定工程款,而依据龙海建筑公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理由:

1.韩某平未经龙海建筑公司许可,私自伪造龙海建筑公司印章,并使用该印章与豪迈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这一事实已为生效的刑事判决所认定,本院应予确认。

2、韩某平在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讯问过程中还称,涉案项目没有利润,因为劳务队等价格均比别人高很多,工程结算后,不但不会有利润,还会亏损。鉴定结论为812万元,与按照《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元计算的工程造价1513万元相差悬殊。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韩某平与豪迈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格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龙海建筑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3.韩某平与豪迈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格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龙海建筑公司利益的行为,《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款并非龙海建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4、龙海建筑公司授权韩某平负责工程管理,其目的是加强公司对工程的监督和管理。韩某平私刻公章,与他人约定对龙海建筑公司不利的价格条款,具有主观恶意,豪迈劳务公司主张龙海建筑公司授权韩某平负责工程管理,应视为该公司对韩某平利用私刻公章与豪迈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行为的追认,其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裁定驳回豪迈劳务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解读:

 

本号发文《构成伪造印章罪,不影响建筑企业的民事责任》,分析了刑事报案在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与局限。文章指出,即使行为人构成伪造印章,但相对人存在合理信赖,主观善意且无过失,行为人实施的民商事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建筑企业仍要承担责任。

 

本案特点是首先从刑事报案着手,行为人韩某平被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刑事程序查明了韩某平与豪迈劳务公司串通,损害龙海建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此类合同无效与违反资质类、招投标类、规划类的合同无效具有本质区别,不能参照劳务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审法按照鉴定价格确定工程价款,有效维护了龙海公司的合法利益。

 

本案带给建筑企业一个问题:公司印章是在公安部门刻制的吗?如果不是,将面临印章鉴定时找不到可以对比的样本,鉴定无法进行的尴尬,这是笔者亲经历的一起案例,其结果是“假章亦真章”,故希望建筑企业有所警醒!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邢万兵 转账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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