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债:以房抵债协议未履行,该协议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2016)最高法民终15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2015)津高民一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弘泽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事实:
涉诉工程于2014年11月全部停工。对于双方均认可以房抵债款38703700元,主要依据是四份《抵债协议书》。
 
争议焦点:
对于海天公司与弘泽公司无争议的以房抵债款38703700元能否作为弘泽公司向海天公司已付款的问题。
 
一审裁判观点:
因上述抵债房屋均系在建工程,上述四份《抵债协议书》涉及的房屋尚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即上述协议未实际履行完毕。而以房抵债协议系实践性合同,在涉诉房产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前,以房抵债协议虽成立,但尚未生效,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

双方未就此以房抵债问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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