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合同背靠背条款
问:我司被材料商起诉了,欠款金额属实,材料商是发包人指定的,拖欠原因是发包人未支付,材料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支付后总承包再支付”,法院会判决我司败诉吗?
答:材料商提供了货物,履行了主合同义务,你公司是买受人,应当支付货款。虽然材料商是发包人指定的,但是发包人不是买受人,合同具有相对性,你公司作为买受人,付款义务不能免除。
虽然材料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入库案例以及最新裁判动向,背靠背条款被支持的概率很低。理由;(1)发包人付款时间不确定,将材料合同的付款时间与不确定条件挂钩,损害材料商的利益;(2)你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向发包人积极主张权利,对本案纠纷具有过错;(3)判决你公司支付货款,有利于推动工程结算。
基于以上分析,败诉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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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三项请求1.请求解除合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要求停工长达八个月且未支付款项,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2.请求支付工程款:要求发包人对已完工的合格工程部分支付相应价款。3.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挂靠型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起诉发包人,目前法院审判思路是审查发包人是否知道原告借用资质实际施工的事实,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与发包人之间建立事实合同关系,法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反正,原告主张无法获得支持,需要寻找新的救济途径。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律师通常需经过法学本科教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一段时间实务锻炼后逐步成熟,且执业过程受到法律法规与行业纪律严格约束。法律咨询公司注册门槛较低,任何一个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均可以开办法律咨询公司,从业人员不具备法律专业资质,也不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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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撤场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按照70%结算。反之,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工程长期停工,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按70%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理念,应当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