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未约定价款,能否参照总包合同


问:我司把某工程分包于原告,未签订合同,原告请求按照定额标准鉴定,原告请求合理吗?我司可以不挣钱,但是不能赔钱,我司同意按照总包合同价格与原告结算,我司要求是否合法?

答:主流观点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是两份合同,分包合同的价格不能参照总包合同。

需要注意:2022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6条有突破性规定:“在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款计价标准不明的情况下,可按照上述工程款漏洞填补规则处理(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同时,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一般不会超出其从发包人处应得的工程款。因此,从交易习惯角度考虑,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计价标准可以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标准,同时应防止价格倒挂。”贵司可以依据这个审判指导意见,提出按照总包合同价款确定分包合同价款的抗辩,争取在符合交易习惯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损失。(文/和铭律师)

关键词:合同未约定价格 合同漏洞填补 价格倒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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