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提问】:挂靠人以实际施工人名义起诉发包人,一审法院判决发包人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但是驳回了优先受偿权请求。挂靠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诉有意义吗?

【回答】: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5条,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限于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挂靠人虽然对全部工程实际施工,但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且挂靠属于违法行为,故挂靠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不应与工程款债权分离而单独存着,挂靠人取得工程款债权的同时也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挂靠人投入了资金、人力、材料,其获得的工程价款也涉及建筑工人工资,从立法目的出发,应当支持挂靠人提出的优先受偿权请求。

本律师同意后一种观点,从立法目的与价值判断的角度出发,法院支持了挂靠人工程款请求,对优先受偿权请求也应当支持,故建议上诉,最大可能争取合法权益。(文/和铭律师)

 

 

 

相关内容


建筑法律咨询:施工合同解除债务加速到期,不再拘泥于原付款条件

承包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三项请求1.请求解除合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要求停工长达八个月且未支付款项,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2.请求支付工程款:要求发包人对已完工的合格工程部分支付相应价款。3.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发包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建筑法律咨询: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被挂靠公司如何应诉

挂靠型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起诉发包人,目前法院审判思路是审查发包人是否知道原告借用资质实际施工的事实,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与发包人之间建立事实合同关系,法院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反正,原告主张无法获得支持,需要寻找新的救济途径。


建筑法律咨询:二审阶段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风险提示:当心法律咨询公司的这些“套路”

律师通常需经过法学本科教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一段时间实务锻炼后逐步成熟,且执业过程受到法律法规与行业纪律严格约束。法律咨询公司注册门槛较低,任何一个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均可以开办法律咨询公司,从业人员不具备法律专业资质,也不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监管。


老问题新思路:挂靠人购买建筑材料,被挂靠人承担什么责任?

2025年9月3日,最高院主办的《法律适用》公众号刊登了学者与法官的文章。最新观点是:被挂靠人对材料款不能清偿后果具有过错,应当就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合同约定“乙方退场,按照70%比例结算”,如何理解该条款?

区分撤场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按照70%结算。反之,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工程长期停工,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按70%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理念,应当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