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下浮约定符合双方真实意思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4)民申字第90号裁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1)苏民终字第0185号判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关于商住楼工程是否存在黑白合同问题。
南通六建公司与华强房地产公司就商住楼工程签订有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两份《承诺书》。关于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未约定下浮比例,但在《中标通知书》中有比预算价下浮6.6%的约定。《中标通知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该下浮比例应视为双方对工程款结算的约定。其后,双方又签订两份《承诺书》,就下浮比例分别作出下浮10%和11%的约定,并约定,主合同与《承诺书》不一致的,以《承诺书》为准。自6.6%至10%或 11%的下浮比例的变化构不成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且南通六建公司在对本案提起诉讼前,单方制作的工程结算书即是按照《承诺书》中约定的2001年定额计算的工程价款。一审审理期间,在法院向其释明是否按照投标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2004定额重新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时,南通六建公司表示不需要重新鉴定。该公司以其行为表明《承诺书》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据此,原判决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诺书》均是有效协议,并按照《承诺书》中约定的结算条款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无不当。南通六建公司称与华强房地产公司就商住楼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两份《承诺书》之间构成黑白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例解读:
下浮是否支持,首先看招标文件有无下浮的内容,其次看下浮内容是否实际履行。本案的《中标通知书》有下浮的约定,决定《承诺书》有效,虽然《承诺书》约定的下浮比例有所增加,但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认可《承诺书》约定的结算方式,故二审法院按照《承诺书》作为结算依据并无不当。

编辑/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案例关键词:黑白合同  让利下浮 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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