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辉:人格权独立成编,有何深意




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具有很多意义。一方面是权利宣示意义上的考量,突出了人格权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这也是时代和历史发展的需要,人作为高级的动物,在物质生活层面得到一定满足的时候,一定会有更超脱一点层面的追求,这样的追求需要被及时地转换为法律语言。
 
《民法典》一共是7编,1260条。人格权编在989条-1139条,加上一般规定一共是6章,51条。第990条给人格权下了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里加了一个“等”字,这表明首先人格权是以人格的利益为客体,而不是财产的利益;其次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权利架构。
 
第990条的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这里面提到的两种人格利益,一种叫人身自由,一种叫人格尊严,后面没有“权”,这种表述在表达上更加抽象,外延更宽,解决余地也更大。
 
人格权编还明确了某些人格利益的经济利用规则。由于某些人格利益会带上商业利用的价值和属性,因此要制定相应的规则。第99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这明确了标表型的人格利益,法律上不妨碍投入到经济利用的领域当中。同时,性质上不可以许可商业利用的除外。
 
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条限定了损害对方人格权,这是人格权编中一个比较大的突破。
第1009条也是一个新的亮点,“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一般性的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非常重要。
 
这次《民法典》的人格权编还对性骚扰进行了细化。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性骚扰界限到底在哪里?将来还需要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进一步分析。
 
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科技进步及时在法律当中得到了体现。
 
还有一个非常大的亮点体现在隐私权,不仅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隐私权的概念,而且把个人信息明确纳入到民法的保护范围。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个人信息,第103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当中的一些私密信息,如果适用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优先适用关于隐私权的规定,隐私权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

姚辉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相关内容


入库案例:优先受偿权保护执行要旨汇编

宝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于涉案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在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入库案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裁判要旨汇编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发布后,有人提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在审判阶段确认,执行阶段分配案款时发生了冲突,由执行庭法官解决优先受偿权问题,


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与保护实务探析

随着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实施,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将更加明确,但法律实务工作者仍需在具体案件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为建工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更多实践智慧。


入库案例: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要旨

某材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曾咨询律师,发包人名下的建设工程被拍卖,法院制定了分配方案,我司作为买受人,我司认为确认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错误,如何撤销该判决?以上四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工程挂靠纠纷七问

2025年9月3日,《法律适用》公众号刊登了学者与法官的文章。北京一中院徐冰法官《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外部合同责任形态研究》;北京大学楼建波教授《建工领域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以其名义签订的下游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对合同责任的补充》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条文+答记者问+典型案例(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启动《解释二》调研立项等工作。在多次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社会团体等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基本达成共识的问题作出规定,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将继续加强调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