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高院裁定再审案例之七:二审法院漏判最高法院裁定再审(附类案检索)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936号裁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楼东工贸集团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再审理由:

二审判决遗漏主体外工程价款,导致工程款总额认定有误。二审中,中铁北京工程局提交山西方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主体已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主体外已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中主体工程造价106128946.28元,主体外工程造价5286899.82元,合计111415846.1元。山西楼东集团对该两份审核报告书予以认可,并同意中铁北京工程局依据审核报告结论变更诉讼请求,但二审判决只认定了主体工程的工程款,遗漏主体外工程款5286899.82元,导致二审判决第二项认定的山西楼东集团应付款数额错误。正确的尚欠工程款为总工程款111415846.1元减去已付款51450000元,即59965846.1元。

山西楼东集团辩称:

在二审中,山西楼东集团仅认可《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主体已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未认可《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主体外已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理由与裁判结果:

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二审判决是否遗漏主体外工程款。

原审已查明,中铁北京工程局与山西楼东集团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铁北京工程局为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工程承包人,山西楼东集团为发包人。涉案工程于2011年11月开工,至2013年12月冬季因山西楼东集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工程未全部完工,工程停工后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中铁北京工程局自认在施工期间山西楼东集团已支付工程进度款51450000元,故诉请山西楼东集团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9965846.10元及利息。

一审中,双方对已完工的工程造价未能达成合意,亦未进行司法鉴定。

二审中,中铁北京工程局提交了山西方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主体已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山西楼东综合服务大楼主体外已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中主体已完工的工程结算审定价为106128946.28元,主体外已完工的工程结算审定价为5286899.82元。二审法院仅对主体已完工的工程价款进行了审理判决,遗漏了主体外已完工的工程价款的认定及处理。因此,中铁北京工程局关于二审判决遗漏了主体外工程价款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中铁北京工程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淑芳

审 判 员 李敬阳

审 判 员 吴凯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类案检索报告:

关键词:遗漏 诉讼请求 指令再审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778号裁定

裁判规则:经审查,李鸿涛、韩华原一审诉讼请求包括两项,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裴志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原审本院认为部分并未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认定,遗漏了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审理。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946号裁定

裁判规则: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大同监狱诉讼请求系“判令不得对位于大同市鸿滨嘉苑小区高层1、2号楼商铺7套、住宅39套的执行;依法确认位于大同市属于大同监狱的财产”,一、二审法院虽对涉案2号楼房产的归属以及应否停止执行进行了分析、评判,但对大同监狱涉案1号楼部分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存在遗漏诉讼请求情形。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026号裁定

裁判规则:二审判决确定的工程造价22518821.91元(7808824.90元+141767.81元+10788408.98元+2818974.19元+960846.03元)包括绿化工程清单内成活部分、绿化工程清单外成活部分、土方工程清单内部分、土方工程清单外部分以及绿化工程死亡部分鉴定值的40%,未将第一次鉴定意见中的道路工程造价2676644.43元及第二次鉴定意见中的大雁湾广场垫层工程造价35254.75元计算在内,遗漏了工程项目,认定的基本事实存在错误。

案例4、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419号裁定

裁判规则:袁海龙要求川投公司在欠付张其平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重审判决未就川投公司与张其平工程款结算的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在川投公司与张其平就欠付工程款仍有较大争议的情况下,仅根据川投公司的自认确定欠付工程款不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此外袁海龙亦就欠付工程款利息提出主张,原审未予审理属遗漏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袁海龙的部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

案例5、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440号裁定

裁判规则:宏泰公司在一审主张因恒润公司停工导致的形象进度款延付利息损失,对此一、二审判决未阐明不予支持其主张的理由,属于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检索与解读

《民事诉讼法》

第17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207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390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遗漏诉讼请求,简称“漏判”,是指人民法院未就当事人的某一项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一审阶段漏判,是指一审法院未就某一项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审阶段漏判,是指二审法院未就某一项上诉请求进行判决,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例外情形:(1)二审审理范围限于上诉请求,当事人未就一审漏判问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审理一审漏判部分,不构成二审漏判;(2)上诉请求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审理超出部分,不构成二审漏判。这两种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1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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