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挂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挂靠人无权要求被挂靠人支付
发布时间:
2021-08-26 21:37
来源:
【提出问题】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担支付责任,能否获得支持?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995号裁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挂靠人):朱某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挂靠人):宏通建筑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发包人):泉兴房地产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发包人的开办方):白银城资公司
【再审理由】
二审法院判决宏通建筑公司、白银城投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错误。
宏通建筑公司将资质借用给朱某胜使用,理当对朱某胜尚未获得清偿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白银城投公司作为泉兴房地产公司的上级单位,其与泉兴房地产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等方面混同,依法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关于二审法院判决宏通建筑公司、白银城投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有误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从《承包合同》签订前朱某胜即已施工及后期以房抵账实际是朱某胜参与协商且售房款实际付给朱某胜等事实,可以推定泉兴房地产公司对于朱某胜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知悉,且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情形下,二审法院认定宏通建筑公司同朱某胜之间系挂靠关系,并不存在建设工程转包关系,宏通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其次,白银城投公司并非案涉《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朱某胜关于白银城投公司与泉兴房地产公司存在人员、资产、业务的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朱某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类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民再265号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申5609号裁定
【和铭律师分析】
挂靠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建立了事实合同关系,挂靠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不知挂靠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发包人不知道挂靠关系,也不影响挂靠关系成立,发包人向挂靠人支付,并未加重其合同义务,故仍然可以判决发包人对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另一观点认为,可以按照转包处理,发包人在欠付被挂靠人范围内对挂靠人承担支付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是借用资质关系,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故被挂靠人对挂靠人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例如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发包人泉兴房地产公司向挂靠人朱某胜支付工程款,朱某胜仍然要求被挂靠人宏通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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