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挂靠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


 

提出问题: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挂靠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挂靠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纠纷如何解决?

 

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辖终247号裁定

裁判规则:本案中,陈文玮以其、余波、赵静明与中扶建设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为由,主张被挂靠方中扶建设公司向挂靠方陈文玮、余波、赵静明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故本案系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案由正确,并根据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确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扶建设公司所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辖终560号裁定

裁判规则:中铁公司福州工程局与杜德苗于2007年11月6日签订的《单项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合同》,涉案工程为淄博阿波罗大酒店1#、2#住宅楼及地下室,中铁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方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铁公司与置业公司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杜德苗系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其与中铁公司福州工程局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为内部承包施工合同,但双方约定由杜德苗按工程造价1.5%支付管理费,明显不属于转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实际应系挂靠关系,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不持异议。

案例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辖终330号裁定

裁判规则:张存前系依据《还款协议书》等证据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华瑞公司、姜竹云共同给付张存前工程款等。本案中,张存前主张其与姜竹云、华瑞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题。原审被告华瑞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辖终455号裁定

裁判规则:中联天盛公司依据《合作协议》等证据,主张黄继君、江谋花、黄婷造成中联天盛公司损失,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后于一审中变更案由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要求黄继君、江谋花、黄婷返还合同价款4811258元并支付利息等,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根据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案例五: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12号裁定

裁判规则: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从力筑公司起诉情况看,力筑公司与邵坚之间不属于内部承包或者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而应当属于挂靠关系。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其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不当。

案例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辖105号裁定

裁判规则:管辖权的审查系程序性审查,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始证据认定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故此,杜春明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对建工博海公司提起的返还工程款和挂靠管理费的诉讼,在形式上不能认定杜春明与建工博海公司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据此,本案不属于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和铭律师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与挂靠合同属于两类合同。挂靠合同当事人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挂靠合同争议焦点是利益分配问题与追偿问题。挂靠人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与工程发包人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合同产生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1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挂靠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引起的纠纷及处理规则为:

1、原告以挂靠合同纠纷为由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合同属于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受理,受案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典型案例: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

2、原告以挂靠合同纠纷为由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立案后经过审查,本案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受案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典型案例:案例四。

3、原告以挂靠合同纠纷为由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受案法院认为属于施工合同纠纷,将案件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法院,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施工合同纠纷,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典型案例:案例五、案例六。(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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