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案例之十五:开工日期的认定
发布时间:
2019-10-22 08:06
来源:
方升建筑公司与隆豪置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方升建筑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隆豪置业公司
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5号判决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判决
基本事实: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11年5月8日。
2、方升建筑公司呈送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
判决结果: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开工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维持这一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份文本中记载的开工与竣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形下,应当以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2011年5月15日作为本案工程开工日期。尽管方升建筑公司与隆豪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1年5月8日,但双方均认可在该时间节点上,方升建筑公司并未开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的,应当以改变了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其次,方升建筑公司在给案涉项目监理机构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出具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中明确载明,”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已到场,施工人员已到位……符合开工条件”;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经审核作出了同意施工的意见。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施工一方的方升建筑公司,还是作为监理单位的华铁监理西宁分公司,均认可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
再次,一审法院委托规划研究院咨询部对已完工程造价部分工程项目价款进行鉴定时,方升建筑公司与隆豪置业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1年5月15日。就建设工程而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机构共同确认的开工日期当然具有明显优势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应当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最后,虽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但是,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日期并不具备绝对排他的、无可争辩的效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相应的开工条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实践中,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早于或者晚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当施工单位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不一致时,同样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日期作为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本案中,在方升建筑公司、隆豪置业公司及监理机构均确认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的情况下,再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日期确定为开工日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5月15日为案涉工程开工日期正确;方升建筑公司提出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20日、隆豪置业公司提出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的上诉主张,均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北京高院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答》
25、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可以四步检索法确定开工日期。第一步是检索开工通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第二步是检索违约行为,保护守约方,开工通知发出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具备条件之日为开工日期,承包人迟延开工的,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第三步是检索实际施工日期,发出开工通知前已经实际施工的,实际施工日为开工日期。按照前三步仍无法确定开工日期的,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给发包人的准许施工的凭证,取得施工许可证表明了建设工程符合法定开工条件。实践中,存在大量实际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记载日期不一致的情形,履行施工合同属于民事行为,颁发施工许可证属于行政行为,解决实际开工日期争议应当基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实际情况,故不应单独将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认定为实际开工日期。但是,施工合同是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材料之一,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竣工日期来源于施工合同,故施工许可证是综合认定实际开工日期的考量因素之一。
本案,监理单位确认的《开工报告》中载明的开工日期是2011年5月15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多次确认2011年5月15日是开工日期,故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通过本案的裁判规则可以看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非根据单一证据,而是以其一关键证据为基础,以其他证据为佐证,综合予以认定。(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相关内容
宝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及于涉案土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在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发布后,有人提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在审判阶段确认,执行阶段分配案款时发生了冲突,由执行庭法官解决优先受偿权问题,
随着2025年《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实施,建工诉讼中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将更加明确,但法律实务工作者仍需在具体案件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为建工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更多实践智慧。
某材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曾咨询律师,发包人名下的建设工程被拍卖,法院制定了分配方案,我司作为买受人,我司认为确认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错误,如何撤销该判决?以上四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2025年9月3日,《法律适用》公众号刊登了学者与法官的文章。北京一中院徐冰法官《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外部合同责任形态研究》;北京大学楼建波教授《建工领域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以其名义签订的下游合同的责任——侵权责任对合同责任的补充》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条文+答记者问+典型案例(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启动《解释二》调研立项等工作。在多次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社会团体等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基本达成共识的问题作出规定,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将继续加强调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