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案例之十一:质量争议解决规则思路检索




锦宸房地产公司与广佳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锦宸房地产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佳建设公司
 
一审: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591民初1002号判决
二审: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928号判决
 
基本事实:
1、2017年8月30日,当事人双方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
2、2017年12月27日,工程进行验收移交,确认存在不合格问题9项,原广佳建设公司承诺在2018年4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成。
4、2018年7月7日,双方最终形成《结算书》。
5、2018年7月2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最终工程价款为4418161.69元。
   
锦宸房地产公司上诉理由:
请求二审法院同意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广佳建设公司承担质量责任后,锦宸房地产公司再支付工程款。
 
二审法院裁判规则:
本院认为,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7条,对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提出抗辩、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者另诉解决,以保障承包人及时获得建设工程价款。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竣工验收后发现的施工质量瑕疵,是采用提起诉讼请求还是通过质量抗辩解决的问题,首次明确了应当通过主动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规定。本案中,诉讼双方已于2017年12月28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亦予以了相应的扣罚,并形成最终的结算书,说明二上诉人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已进行协商并处理完毕。故上诉人锦宸房地产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于本案一审诉讼中仅以质量瑕疵提出抗辩、未提起反诉的,明显不符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上诉人锦宸房地产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审查,锦宸房地产公司可就相关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39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40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41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11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27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第7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案例解读: 
 
工程验收前的质量纠纷解决规则通过以下步骤进行检索。首先,考察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其次,考察发包人是否实际接收工程,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认可工程质量,付款条件成就,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包人主张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具备付款条件或申请质量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次,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且发包人未实际使用,发包人提出异议的,可以申请质量鉴定,由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技术文件以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做出鉴定意见。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1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7条,发包人请求减少价款,应当提出反诉。
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问题通过保修制度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特点一是涉案工程验收并交付,二是达成结算协议,基于此,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并提出付款条件不具备的主张,无法获得支持。《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7条解决的是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质量纠纷,本案二审判决认为“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竣工验收后发现的施工质量瑕疵,是采用提起诉讼请求还是通过质量抗辩解决的问题,首次明确了应当通过主动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的规定。”虽然不影响判决结果,但混淆了法律适用的前提条件,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竣工验收后的质量问题应当通过保修制度解决。


(编辑/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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