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案例之九:达成结算协议,一方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
2019-07-18 05:12
来源:
经纬建筑公司、天元建设集团、宏伟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一审原告):经纬建筑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元建设集团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宏伟建筑公司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兴民初字第4059号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0413号判决
二审法院裁判规则:
本院认为,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在签订结算协议时双方约定就经纬建筑公司主张的窝工损失另行解决,故在结算协议确定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的情况下,经纬建筑公司现再行向天元建设集团主张窝工损失,本院无法支持。
爱玛家服务公司与广佳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爱玛家服务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佳建筑公司
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5065号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3291号判决
二审法院裁判规则:
爱玛家服务公司称广佳建筑公司存在逾期竣工违约行为,故工程款结算确认书确定的数额应扣除相应违约金,广佳建筑公司则主张己方属于合理延迟工期,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涉案确认书所确定的相应数额是否属于对全部工程价款的总结算这一争议,对此,我们予以详细的分析。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可以看出,爱玛家服务公司曾向广佳建筑公司发过相关的函件,但是时间上均在双方签订工程款结算确认书之前;双方达成结算协议时,工程已经完工,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承包人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承包人是否存在停工、窝工损失等争议,双方在签订结算协议时是非常清楚的。由于结算的目的是最终确定因施工合同履行产生的债权债务数额,双方在结算协商时会考虑所有对最终价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一起予以解决,这符合日常经验逻辑和目前建筑市场的交易习惯。在双方就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在结算时不予考虑,仅就工程款数额达成结算,这确实有违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据此,一审法院按照工程款结算确认书确定的价款数额作出的相应处理,是正确的。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意见】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第12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北京高院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答》
24、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解读:
结算协议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结算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达成的协议,不包括质量是否合格、工期是否延误、是否存在停工窝工损失等内容,广义结算协议是解决所有争议的一揽子协议,争议项目包括价款、质量、工期、索赔等内容。目前,通行观点是广义说。双方达成结算协议时,工程已经完工并办理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承包人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是否存在停工窝工损失等争议,双方签订结算协议时是非常清楚的。双方结算协商时会考虑所有对最终价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一起予以解决,这符合日常经验逻辑和目前建筑市场交易惯例。很难相信双方在已经就工程质量、工期等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在结算时不予考虑,而仅就供参考数额达成结算。①结算协议生效后,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两案表明,工程结算是大结算,工程结算时的考量因素不仅考虑工程量、价款(价款由合同约定价款、变更洽商价款、索赔金额组成),更应考虑工期是否延误、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因素。达成结算协议,视为当事人双方就工程量、价款、工期、质量等问题达成达成一揽子解决协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否则一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不予支持。
(文/和铭律师)
(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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