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律师业务探讨
发布时间:
2024-09-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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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是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一项活动。
工程案件为什么周期长?为什么复杂?是因为需要鉴定,鉴定周期长,这决定了工程案件的周期长。鉴定过程中涉及合同效力、黑白合同、工程计价、工程计量、合同解释等一系列问题,是合同争议的集中体现。从另外一个方面,合同履行中所有的争议、漏洞和缺陷,在鉴定环节都会集中体现,这也反应了当事人的合同管理水平。
一、造价鉴定启动问题
一个案件是否启动造价鉴定?判断标准第一条是当事人诉前达成结算协议,或者说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第二条是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能够准确判断。
实践中,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存在两类分歧。第一类是当事人申请造价鉴定,法官不予准许。以前我们讲过一个案子,某村委会和晨光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发包人村委会申请造价鉴定,法官不予准许,理由是起诉之前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双方共同签署了审核意见书,这视为当事人在诉前达成了结算协议,如果启动鉴定,意味着推翻结算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此,不予准许造价鉴定申请。第二类是当事人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工程价款,而法官认为不能。以我本人代理的一个案子为例,2011年,我在海淀法院代理一个案件,我提供的证据是一个造价审核书,审核书上面没有发包人盖章,有发包人项目经理的签字,我的意见是项目经理签字是职务行为,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审核书是一个有效结算书,法官不这样认为,他说第一没盖章,第二内容非常简单,本案应该启动鉴定,我和法官之间就发生了分歧,但是中间因为一个特殊原因,更换了法官,新法官认可我的观点,他认为造价审核书构成有效结算,根据造价审核书进行判决,我方胜诉。
面对这些分歧,诉讼启动之前,原告要认真分析证据,认真研判案件走向,法官认为需要启动鉴定的,要遵循法官意见,改变了原有观点,申请造价鉴定。
二、造价鉴定流程
鉴定流程可以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是鉴定启动。第一次开庭后,法官根据双方争议情况来确定是否启动鉴定,确定鉴定范围和鉴定内容。
第二步是确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一般是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没有技术含量,当事人可以不参与这个环节。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工程类鉴定不属于全国人大规定的四类鉴定,鉴定机构不需要取得司法局颁发的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书上不需要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第二,造价鉴定机构其实就是进入法院鉴定机构名录的造价咨询公司,其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乙级业务范围是不超过5000万,如果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抽取的是乙级机构,怀疑其鉴定能力,可以向法院提出,更换鉴定机构。
第三步是提供鉴定证据。证据分为合同类、图纸类、工程量类、来往函类等等,当然,并不是所有证据都需要提供,而是根据争议焦点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应当提交给法官,法官转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提供质证意见后,再由法官将证据转交鉴定机构,经法官同意,也可以将证据直接提交给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组织双方质证。随着鉴定的深入,提供证据也是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强证据,补强证据是进一步证明自己证据的证据,可以提供来源性证据,证明自己的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可以提供反驳性证据,即反驳对方证据的证据。提供证据和发表质证意见的次数原则上没有限制,只要是新证据、新意见都可以发表。
第四步是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经过鉴定,鉴定机构会出一个征求意见稿,由双方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审核双方异议出具正式稿。正式稿分为有争议和无争议两部分,有争议部分,鉴定机构会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意见。例如,一堵墙原设计24厚,后变更为37厚,双方对变更事实没有争议,发包人认为是施工前的变更,只需要计算差价,承包人认为是施工完成后的变更,需要计取拆除费、垃圾清运费,计取材料费和人工费。鉴定机构并不能区分变更的时点,于是会在鉴定意见书中写明“采纳发包人意见,价格调整多少钱,采纳承包人意见,价格调整多少钱,最终由法官判断”。正式稿出具后,双方当事人还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由鉴定机构出具复核意见。
第五步是开庭环节。有争议部分是审理的重点,例如,前述争议,是同步变更,还是施工完成之后变更?当事人可以提供新证据,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也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专家意见,最终目的是支撑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观点。法官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综合分析判断变更的时点,最终做出判决。
三、造价鉴定应当把握的四项原则
造价鉴定规定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至34条,这七个条文归纳起来是四项原则。
第一项原则,慎重启动原则。司法鉴定耗时耗力,增加诉讼成本,拖延审判周期,慎重启动意味着如果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查明案件事实的,不要启动司法鉴定。关于这个原则规定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和第29条。第2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固定价范围内的工程造价,不予准许,当然,对固定价之外的工程可以申请鉴定。第29条规定,诉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结算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不予准许,引导当事人遵守结算协议,遵守诚信原则。
第二项原则,范围最小原则。一个案子无论多么复杂,其实都可以分为有争议部分和无争议部分,鉴定的是有争议部分。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1条,鉴定范围只限于争议部分,例外情况是争议范围不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对全案进行鉴定的,则对全案进行鉴定,例如,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是固定总价对应的工程量不确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全案鉴定。
第三项原则,证据支持原则。规定在司法解释第32条和第34条,可以通过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司法鉴定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形式,司法鉴定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果不提出申请的,将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该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一方面,鉴定启动之后,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证据经过质证之后才能作为鉴定依据。当然,这并不是说一方提供的证据都需要获得对方的认可,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对立严重,情绪对立、观点对立,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方一概不予认可,这个时候,鉴定仍然可以进行,如果双方说的都有道理,鉴定机构可以出具选择性意见。
第四项原则,鉴定服务审判原则。工程案件并不是说都需要启动鉴定,而是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如果启动了鉴定,鉴定是服务审判的。鉴定解决的是运用法律知识无法解决的技术性问题,诸如,工程造价、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和质量缺陷修复等问题,对于法律问题,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应当由法院和仲裁机构来解决,例如,是否启动鉴定,鉴定范围、鉴定事项,鉴定思路,还包括合同效力、证据采纳,这是法律问题,不应当把法律问题交给鉴定机构,防止出现以鉴代审。
四、律师如何参与造价鉴定
结合我本人这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一下对鉴定的一些看法。
第一点,造价鉴定本质上还是工程结算,只不过是法院主导下由造价咨询公司组织双方进行结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强制性,鉴定意见书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想否定想推翻鉴定意见,概率几乎为零。一位法官说过,鉴定意见已经做出,摆到了我面前,我不可能越过鉴定意见另辟蹊径,我必须根据鉴定意见进行判决。当然了,鉴定意见有问题,可以通过补充鉴定的方式来予以完善,但是不可能绕过鉴定意见去另找其他途径。
第二点,律师参与造价鉴定,争议问题一定要在鉴定环节提出。争议问题分为质的问题和量的问题。质的问题包括本案是否应当启动鉴定,鉴定对解决争议有没有意义,鉴定机构是否具备资质,鉴定思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等等。量的问题包括涉案工程的工程量是多少,工程量签证单能否证明某项工程变更,这是施工前变更还是施工完之后变更等等。争议问题一定要在鉴定环节提出,提出了之后,鉴定机构会予以回复,鉴定机构不能判断的,他会出具选择性意见由法官裁决。鉴定环节没有提出异议或意见,到开庭阶段重提,法官基本不予考虑。
第三,当事人应当充分配合律师,包括提供证据,解释相关事件,委派工程人员、技术人员到鉴定机构核对工程量,核对工程造价等等。当事人配合得越充分,鉴定结果越完美。可能有的人会问,自己的官司,有人不配合吗?现实中还真有。或许是工程结束,相关人员已经离职,不能到场配合,或许是挂靠项目,挂靠人失联,建筑公司空降式诉讼,根本不掌握情况。没有当事人配合,律师面临很多难题,计量问题、造价问题超越了律师的思路和法律知识。
第四,法院解决纠纷,首先是看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计价方式,法院应当据此判决。第二个是看客观事实,例如某合同约定,所有签证文件加盖发包人印章并由人员签字后方为有效,某签证文件没有加盖发包人印章,但是有人员签字,签字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法院仍然可以确认该签证单,并据此作出判决,因为签证单反映的是客观事实,事实大于形式。第三个是通过举证责任来解决,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第四个原则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作出判决,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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