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咨询问答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并列的解决纠纷方式,都具有法律效力。选择仲裁,不能诉讼,反之,未选择仲裁,只能诉讼。
施工合同纠纷实行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管辖无效;国家实行两级终审制,不服二审,还可以申请再审,救济渠道较多。
仲裁优点是一裁终局,专家办案,不受专属管辖的约束,工程在河南,可以选择来北京仲裁。优点也是缺点,一裁终局,没有纠错机会,专家办案,专家水平良莠不齐,不受专属管辖约束,造成了鉴定与勘验的困难。
我司是总包,总包与业主之间的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为定额下浮 16%。我司和分包没有签订分包合同,分包起诉我司。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按照定额鉴定,法官计划按照鉴定意见进行判决,不考虑下浮约定,这样判决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