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违约解除合同,乙方请求赔偿预期利益
【提问】:甲方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没有履行,乙方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参与投标支出的相关费用和预期利益,能否获得支持?
【回答】: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乙方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参与投标支出的相关费用没有争议。预期利益问题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预期利益应当是确定可以实现的利益,而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复杂,履行后能否实现预期利益具有不确定性,故不支持预期利益主张。从裁判大数据来看,部分案例支持了乙方提出的预期利益主张,法官根据甲方违约程度、可预见性规则并综合权衡各方利益,酌情确定预期利益金额。(文/和铭律师)
关键词:施工合同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赔偿 可预见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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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撤场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按照70%结算。反之,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工程长期停工,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按70%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理念,应当据实结算。
虽然这三个时点工程结算金额未确定,但是工程交付,说明发包人享受了工程利益,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说明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承包人起诉,说明向法院提出了要求保护民事权益的主张,《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将以上三个时点“拟制”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并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
我司(总承包方)被材料供应商起诉,欠款金额属实。该材料商为发包方指定,拖欠原因是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后总承包方再支付"(背靠背条款)。请问法院会判决我司败诉吗?
两案共性问题是专项资金或开发贷被挪用,而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产生了纠纷。因为走账手续不完善,部分法院认定工程款已经支付,承包人再转款行为形成的纠纷另案解决。承包人对银行出具了承诺和收款手续,丧失优先受偿权,最高院公报有案例为证。
工程结算是个大结算,签订结算协议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充分考虑了工程量、计价方式、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问题,结算协议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即使与客观情况不符,也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基于此,当事人申请造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