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是否参照总包合同同比例下浮


:我司是总包,总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为定额下浮16%。我司和分包没有签订分包合同,分包起诉我司。鉴定机构按照定额标准鉴定,法官表态考虑同比例下浮,这样判决是否合理?

答:合同具有相对性,总包合同关于下浮的约定对分包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511条,合同价格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采用市场价履行,定额就是市场价,法官根据鉴定意见进行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建筑行业交易习惯,任何一个建筑商不会按照高于总包合同的价格实施工程分包,分包合同价款不应当高于总包合同,不应当出现价格倒挂,河南高院出台过相关审判指导意见。

据此,可以按照这一思路说服法官,希望法官充分考虑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按照同比例下浮思路认定分包合同价款,最大限度降低损失。(文/和铭律师)

  关键词:分包合同计价 分包合同未约定价格 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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