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称工程进度款不低于80%,对建筑行业有什么影响
【提问】:2022年6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该通知对建筑行业有什么影响?
【回答】:文义解释,财政部通知是针对财政资金项目,社会资本项目不适用;已经签订的施工合同,支付进度仍然遵守合同约定,财政部通知不是变更施工合同的依据;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法律,不适用行政规章,更不适用财政部通知,该通知对于解决民事纠纷没有实质性影响。总之,该通知对建筑行业的影响非常有限。(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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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撤场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按照70%结算。反之,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工程长期停工,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按70%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理念,应当据实结算。
虽然这三个时点工程结算金额未确定,但是工程交付,说明发包人享受了工程利益,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说明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承包人起诉,说明向法院提出了要求保护民事权益的主张,《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将以上三个时点“拟制”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并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
我司(总承包方)被材料供应商起诉,欠款金额属实。该材料商为发包方指定,拖欠原因是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后总承包方再支付"(背靠背条款)。请问法院会判决我司败诉吗?
两案共性问题是专项资金或开发贷被挪用,而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产生了纠纷。因为走账手续不完善,部分法院认定工程款已经支付,承包人再转款行为形成的纠纷另案解决。承包人对银行出具了承诺和收款手续,丧失优先受偿权,最高院公报有案例为证。
工程结算是个大结算,签订结算协议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充分考虑了工程量、计价方式、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问题,结算协议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即使与客观情况不符,也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基于此,当事人申请造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