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协助走账,承包人有什么风险
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协助走账,承包人有什么风险?
答:案例一:某安置房项目,承包人协助当地政府获得专项资金,而后将该资金转给当地政府。
案例二:某商业项目,银行将开发贷转给承包人,承包人对银行出具了收据和收款承诺,而后将贷款转给发包人。
分析:两案共性问题是专项资金或开发贷被挪用,而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产生了纠纷。因为走账手续不完善,部分法院认定工程款已经支付,承包人再转款行为形成的纠纷另案解决。承包人对银行出具了承诺和收款手续,丧失优先受偿权,最高院公报有案例为证。
建议:承包人多考虑工程款回收问题,必须配合走账的,签订完善的走账和代付款手续:利用本次机会,解决欠款问题,要求发包人提供担保;禁止实施骗取资金类走账。(文/和铭律师)
相关内容
区分撤场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按照70%结算。反之,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工程长期停工,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按70%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理念,应当据实结算。
虽然这三个时点工程结算金额未确定,但是工程交付,说明发包人享受了工程利益,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说明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承包人起诉,说明向法院提出了要求保护民事权益的主张,《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将以上三个时点“拟制”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并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
我司(总承包方)被材料供应商起诉,欠款金额属实。该材料商为发包方指定,拖欠原因是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后总承包方再支付"(背靠背条款)。请问法院会判决我司败诉吗?
两案共性问题是专项资金或开发贷被挪用,而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产生了纠纷。因为走账手续不完善,部分法院认定工程款已经支付,承包人再转款行为形成的纠纷另案解决。承包人对银行出具了承诺和收款手续,丧失优先受偿权,最高院公报有案例为证。
工程结算是个大结算,签订结算协议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充分考虑了工程量、计价方式、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问题,结算协议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即使与客观情况不符,也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基于此,当事人申请造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