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业主是否有权申请质量鉴定
【提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业主实际使用,我司作为承包人起诉业主支付工程款,业主提出反诉,申请质量鉴定。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业主有权申请质量鉴定吗?
【回答】:《民法典》第 799 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业主应当支付工程款, 但同时《建筑法》第58条也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验收是个相对概念,质量验收合格,不等于绝对没有质量问题。
鉴于涉案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业主申请启动质量鉴定,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质量缺陷,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如果承包人存在未按图施工或者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行为,承包人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责任形式包括修理、更换、重做、降低价款、赔偿损失等。(文/和铭律师)
关键词:工程质量鉴定 工程验收后质量鉴定 工程质量纠纷
相关内容
区分撤场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按照70%结算。反之,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工程长期停工,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按70%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理念,应当据实结算。
虽然这三个时点工程结算金额未确定,但是工程交付,说明发包人享受了工程利益,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说明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承包人起诉,说明向法院提出了要求保护民事权益的主张,《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将以上三个时点“拟制”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并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
我司(总承包方)被材料供应商起诉,欠款金额属实。该材料商为发包方指定,拖欠原因是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后总承包方再支付"(背靠背条款)。请问法院会判决我司败诉吗?
两案共性问题是专项资金或开发贷被挪用,而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产生了纠纷。因为走账手续不完善,部分法院认定工程款已经支付,承包人再转款行为形成的纠纷另案解决。承包人对银行出具了承诺和收款手续,丧失优先受偿权,最高院公报有案例为证。
工程结算是个大结算,签订结算协议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充分考虑了工程量、计价方式、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问题,结算协议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即使与客观情况不符,也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基于此,当事人申请造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