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挂靠人/被挂靠人/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张某个人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承揽了房地产公司发包的一个工程项目。为了解决因为挂靠引发的相关纠纷,我们在张某、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之间建立一个框架关系,这个框架实际上是三个类型的法律关系。
第一类是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这个合同的特点是有名无实,这个项目是张某个人承揽的工程,但是张某没有资质,于是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对外承揽了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虽然建筑公司是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但是该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之间并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上该建筑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履行施工合同,故这类合同关系的特点是有名无实。
第二类关系是张某与房地产公司建立的事实上施工合同关系。这个合同的特点是有实无名,因为这个工程是张某个人承揽的,承包模式、计价方式、支付进度等实质性内容体现在张某的意思表示,而且这个合同是张某本人出资履行的,只是说张某没有资质,所以说他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施工合同,名义上他并不是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故这类合同关系的特点是有实无名。
第三类是张某和建筑公司之间形成的挂靠合同关系。双方会签一个挂靠合同,挂靠合同的核心内容是约定工程项目由张某本人自己投资、自主经营、自主盈亏,自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建筑公司扣除税金和管理费之后将剩余部分转交于张某,建筑公司提供了资质,获取的利润点是管理费。当然,为了规避挂靠,双方签订了合同名称或许是内部承包合同、合作协议,但是无论什么名称,核心内容仍然是挂靠。
这三类法律关系是我们正确解决挂靠纠纷的一个切入点,或者说是一把钥匙。(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文字根据抖音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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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撤场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按照70%结算。反之,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工程长期停工,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按70%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理念,应当据实结算。
虽然这三个时点工程结算金额未确定,但是工程交付,说明发包人享受了工程利益,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说明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承包人起诉,说明向法院提出了要求保护民事权益的主张,《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将以上三个时点“拟制”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并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
我司(总承包方)被材料供应商起诉,欠款金额属实。该材料商为发包方指定,拖欠原因是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后总承包方再支付"(背靠背条款)。请问法院会判决我司败诉吗?
两案共性问题是专项资金或开发贷被挪用,而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产生了纠纷。因为走账手续不完善,部分法院认定工程款已经支付,承包人再转款行为形成的纠纷另案解决。承包人对银行出具了承诺和收款手续,丧失优先受偿权,最高院公报有案例为证。
工程结算是个大结算,签订结算协议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充分考虑了工程量、计价方式、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问题,结算协议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即使与客观情况不符,也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基于此,当事人申请造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