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在其他项目中以物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提问】:三年前,我司与发包人完成了结算,发包人从其他项目中给我司顶账了一套商品房(住宅),我司领取了钥匙,实际入住。后,其他项目发生了工程款纠纷,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确认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顶账的商品房被法院查封,正在走拍卖程序,我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能否获得支持?
【回答】:承包人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其承建工程的拍卖款,在其他项目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你公司享有请求发包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权利,该权利为普通债权,不能对抗其他项目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据此分析,提出执行异议不能获得支持。
以物抵债属于债务清偿方式,鉴于以物抵债目的未实现,原工程款债权未实际受偿,你公司可以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相应数额的工程款。(文/和铭律师)
关键词:以物抵债 案外人执行异议 优先受偿权冲突
相关内容
区分撤场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按照70%结算。反之,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工程长期停工,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按70%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理念,应当据实结算。
虽然这三个时点工程结算金额未确定,但是工程交付,说明发包人享受了工程利益,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说明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承包人起诉,说明向法院提出了要求保护民事权益的主张,《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将以上三个时点“拟制”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并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
我司(总承包方)被材料供应商起诉,欠款金额属实。该材料商为发包方指定,拖欠原因是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后总承包方再支付"(背靠背条款)。请问法院会判决我司败诉吗?
两案共性问题是专项资金或开发贷被挪用,而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产生了纠纷。因为走账手续不完善,部分法院认定工程款已经支付,承包人再转款行为形成的纠纷另案解决。承包人对银行出具了承诺和收款手续,丧失优先受偿权,最高院公报有案例为证。
工程结算是个大结算,签订结算协议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充分考虑了工程量、计价方式、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问题,结算协议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即使与客观情况不符,也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基于此,当事人申请造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