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是否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相关纠纷如何解决?
问:施工合同无效,是否支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相关纠纷如何解决?
答:早在2004年,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确立了“工程质量大于合同效力”规则,把质量合格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有权取得工程款。这一规则被《民法典》第793条吸收。
工程质量不合格,首先是修复,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然不合格,工程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无权取得工程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附:民法典第79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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