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入库案例解读之21:背靠背条款
建工入库案例解读之21:背靠背条款
2024年7月26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增加三个案例,涉及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的内容是:业主向总承包支付后,总承包再向下游分包(材料商)支付,反之,业主不支付,总承包也不支付。三个案例中,鉴于分包(材料商)履行了主合同义务,且业主支付时间不确定,故法院不支持背靠背条款抗辩,判决总承包向分包(材料商)支付。
最高院238号判决理由: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
青岛中院8059号判决理由:业主进入破产程序,业主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具有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分包方。
大同中院2357号判决理由:合同约定以业主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的合理理由。
规则解读:背靠背条款是总承包转移支付风险的手段之一,应当区别对待。在分包/买卖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款项不具有唯一性,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应当获得支持;在挂靠/转包/甲指分包中约定背靠背条款,款项具有唯一性,总承包提出背靠背条款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和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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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撤场原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例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可以按照70%结算。反之,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工程长期停工,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仍按70%结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理念,应当据实结算。
虽然这三个时点工程结算金额未确定,但是工程交付,说明发包人享受了工程利益,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说明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承包人起诉,说明向法院提出了要求保护民事权益的主张,《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将以上三个时点“拟制”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并以此作为利息起算点
我司(总承包方)被材料供应商起诉,欠款金额属实。该材料商为发包方指定,拖欠原因是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后总承包方再支付"(背靠背条款)。请问法院会判决我司败诉吗?
两案共性问题是专项资金或开发贷被挪用,而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产生了纠纷。因为走账手续不完善,部分法院认定工程款已经支付,承包人再转款行为形成的纠纷另案解决。承包人对银行出具了承诺和收款手续,丧失优先受偿权,最高院公报有案例为证。
工程结算是个大结算,签订结算协议之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充分考虑了工程量、计价方式、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问题,结算协议是一个法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即使与客观情况不符,也视为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基于此,当事人申请造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