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问:挂靠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答:张某以自己名义起诉房地产公司,张某的法律地位是实际施工人。名和实相对,名义施工人是施工合同记载的某建筑公司,但实际上张某投资履行了施工合同,张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即证明“我是我”。

张某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提供证据:第一是提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缴纳保证金收据,证明前期承揽这项工程。

第二是提供挂靠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和建筑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当然,部分建筑公司为了规避挂靠,和张某签订的合同不是挂靠合同,而是内部承包合同、合作经营合同或者是意向书。无论名称是什么,其核心都是一方出借资质,另一方使用资质。题目不同,核心思想相通。

第三是提供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建筑工人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以及相关支付凭证,证明实际投入了人财物。

第四个是提供施工日志、材料进场检验单、分部分项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以及工程量签证单、工程款支付凭证,证明实际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

张某提供这些证据的目的有三个:

第一是使法官形成内心确认,相信张三是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背后是建筑工人工资、材料费、租赁费,张某的利益应予保护。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法律不保护倒卖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工程行业当中有一类群体专门从事倒卖工程牟利,他们请求支付工程款,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是反驳房地产公司,法庭上房地产公司一般都会说“我公司的合同相对人是建筑公司,我和原告张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至于说建筑公司和张某之间内部有什么关系,我公司并不清楚,张某不具备主体资格”,只有张某就提供了这些证据,才能反驳房地产公司。

第三是反驳建筑公司,法庭上有部分建筑公司会说“这个工程是我公司承揽的,张某只是一个项目负责人,或者叫班组负责人,他没有权利起诉”。那么,究竟建筑公司和张某谁是真正的施工人,法院将结合双方证据予以综合认定。(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邢万兵,文字根据抖音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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